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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陷阱

搭“网约顺风车”被撞,损失谁买单

( 2025-10-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罗燕
  
  “我花钱坐你的顺风车才受的伤,住院费、医药费你必须出!”
  “吴法官,我也很冤啊,我就是个普普通通的上班族,为了补贴点油费才偶尔跑跑顺风车,这笔钱真不该我来赔啊!”
  法庭上,原告鄢女士与被告小胡各执一词,双方陷入了激烈的争执之中……前段时间,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元旦,鄢女士准备趁着假期回老家看望父母。作为“无车一族”,鄢女士在“嘀嗒顺风车”App上下了单,司机小胡接单,订单价格118.1元。很快,小胡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接到了鄢女士,踏上了返乡的旅途。
  然而,行驶途中,一辆汽车失控撞上了小胡驾驶的私家车,坐在后排的鄢女士因剧烈碰撞受伤,左大腿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小胡立即将鄢女士送到医院治疗,还主动垫付了200元的医疗费。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案外人刘某全责,小胡、鄢女士均无责任。
  一段时间后,鄢女士痊愈出院。看着医院开出的费用清单,鄢女士深觉自己受到了无妄之灾,便找到小胡讨要医疗费、住院费,小胡也觉得很委屈,自己按照交通法规规范驾驶,没有任何过错,自己也是“受害者”凭什么还要赔偿鄢女士医疗费、住院费?双方协商无果,鄢女士遂将小胡及“嘀嗒顺风车”平台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吴瑶认为,顺风车有别于传统的出租车,也不同于现在普遍使用的网约车,鄢女士搭乘小胡私家车系基于双方通过嘀嗒顺风车平台所建立的合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鄢女士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不被支持。
  顺风车驾驶人搭载合乘乘客旨在分摊成本,并未获得报酬或赚取利润,不属于经营活动;合乘乘客搭乘顺风车旨在分享资源,并非享受服务,不属于消费行为,双方不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嘀嗒顺风车”平台为驾乘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和匹配以及结算服务的行为,属于居间性质。在小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的情形下,鄢女士请求小胡、“嘀嗒顺风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休庭后,吴瑶仔细查看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多次联系小胡、保险公司了解案件细节,终于找到了解决本案纠纷的突破点。原来“嘀嗒顺风车”平台为小胡投保了一份顺风车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驾驶员或乘客在驾驶、搭乘顺风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猝死以及意外住院误工津贴。于是,吴瑶一方面联系保险公司核实保单情况,组织鄢女士与保险公司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一方面耐心地释法说理,告知鄢女士如坚持诉讼或有败诉风险,但其有权依法向造成事故的案外人刘某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鄢女士主动撤回了对小胡、“嘀嗒顺风车”平台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自愿按保单约定向鄢女士支付住院津贴2200元。
  吴瑶提醒,网约车经营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效率、安全更有保障;顺风车则是非营运性质的共享出行方式,目的在于分摊成本或者友好互助,经济、环保更具优势。公众出行时,需先辨别二者区别,结合自身需求统筹风险与纠纷处置,在追求便捷的同时注重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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