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政府
|
|
核心阅读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从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个方面提出9条改革措施。《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一揽子便利化政策,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旨在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从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个方面提出9条改革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据了解,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表示。 据李斌介绍,针对跨境投资端,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明确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李斌表示,“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李斌表示,“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即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压缩资本项目投入使用负面清单 针对跨境融资端,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同时,《通知》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此外,就《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的便利,据李斌介绍,《通知》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李斌表示,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李斌指出。 《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的便利还包括: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记者注意到,《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 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李斌表示,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通知》明确,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李斌强调,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此外,《通知》在提升便利化的同时,也强调了风险防范。《通知》要求,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
|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
|
|
|
|
|
| ( 2025-09-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
|
核心阅读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从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个方面提出9条改革措施。《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一揽子便利化政策,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旨在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从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个方面提出9条改革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据了解,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表示。 据李斌介绍,针对跨境投资端,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明确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李斌表示,“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李斌表示,“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即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压缩资本项目投入使用负面清单 针对跨境融资端,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同时,《通知》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此外,就《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的便利,据李斌介绍,《通知》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李斌表示,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李斌指出。 《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的便利还包括: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记者注意到,《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 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李斌表示,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通知》明确,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李斌强调,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此外,《通知》在提升便利化的同时,也强调了风险防范。《通知》要求,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