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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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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1月4日,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开始对北京大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经蔡元培改革之后,北京大学才真正成为一所现代学术研究和教育机构。蔡元培改革的主要方面是确立与现代大学教育和管理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与观念。 蔡元培是中国文化孕育出来的著名学者,同时又充满西洋学人的精神,尤其是古希腊文化的自由研究精神。其改革北京大学,首重之观念为学术自由,认为只有学术自由,才能谈得上追求真理。追求真理离不开学术的研究与创新。学术的研究与创新,可以说是一国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人民知识的提升与扩展以及社会的改革与进步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动力。因此,学术自由对于大学而言具有首要的意义。为了使大学的学术研究得以顺利进行而不受任意干涉,有必要保障大学某种程度的自治,使其能抵御学术外势力的控制与左右,达成学术研究价值中立的要求,故必须有某种制度设计加以保障。正是抱持学术自由的理念,蔡元培在借鉴现代欧美大学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创设了一系列制度以彻底改造北京大学。 首先是设立评议会,集体决定北京大学的重大事项。评议会设立于1917年4月,由校长、各分科预科学长及预科主任教员和各分科预科选出的评议员组成,其中校长担任议长,从会员中选举1人担任书记。各分科预科评议员由各科教员互选,每科选出2人,以1年为任期,可连选连任。评议会讨论下列事宜并作出决定:各学科之设立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关于学生风纪事项;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得以本会意见,建议于教育总长。评议会每月开常会一次,讨论重大事项。实际上,评议会成为北京大学的立法机构。其决议之作出不是基于个人意志,而是一个集体的决定,对于抵制外来干涉有一定的效果,其力量在蔡元培几次去职之后,在北京大学与教育部的抗争中有所表现。 与评议会模式相适应,各科系设立学科教授会,以贯彻教授治校、学术独立之精神。1917年12月8日评议会议决设立学科教授会,并通过《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北京大学的教授会并不只是教授才可以参加,该法规定每一部之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或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本部教授会之会员。教授会每一部设主任1人,任期2年,由本部会员投票选举产生。本部教授会每月开会一次,商议本部应办事宜,开会时由主任任主席。本部遇有要事,可随时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教授会的职责是本部教授法之良否和本部教科书之采择。另外,凡关于本部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参与讨论之责:(1)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2)本部应用书籍及仪器之添置。 蔡元培对北京大学的改革对法科的法学教育有重要影响的第三个方面就是对大学的定位。蔡元培曾多次论及法学教育及其在大学中的地位问题。他在谈到大学的性质和功用等问题时的一个重要预设前提是关于学与术的区分。他的观点是“文理二科,专属学理;其他各科(指法、医、农、工、商等科),偏重致用”“学与术虽关系至为密切,而习之者旨趋不同。文、理,学也,虽亦有间接之应用,而治此者以研究真理为的,终身以之……法、商、医、农、工,术也,直接应用,治此者虽亦可有永久研究之兴趣,而及一程度,不可不服务于社会;转以服务时之所经验,促其术之进步”。按照其对于这种“学”与“术”的划分,大学就应该是以文理两科为基础,专门探索高深学问,以研究真理为旨趣的学术机构。由于自晚清以来的法学教育并没有达到国家原所希望于他们的贡献水平,至民初更呈现出颓败的风气,蔡元培目睹了法政学生及法政教育的不良:“多数法政学生,不是抱求学的目的,不过想借此取得资格而已。譬如法科学生对于各种教员态度,就有种种的不同。有一种教员,实心研究学问的,但是在政界没有什么势力,他们就看不起他。有一种教员,在政界地位甚高的,但是为着做官忙,时常请假,讲义也老年不改的,而学生们都要去巴结他。”基于对法科学生的上述判断,蔡元培尽管认为一所完整的大学应该是各科并设,但他仍然主张把法科从大学中分离出去,办专门的法政学校。尽管蔡元培的这一主张因遭到反对未能真正实行,法科仍然保留在北京大学里面,但对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蔡元培对于“学”与“术”本身及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解有欠准确的地方,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科并不仅仅是一种讲究应用的‘术’,而且有其丰富而深厚的学理内涵。西方有的法学家称法律是一种艺术,其中的‘术’,乃指法律中蕴含的理性与经验,不同于这里的‘术’”。但其对法学教育的批判对于矫正中国近代自晚清留学日本学习法政之时就一直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产生消极影响的“速成”与“实用”的极端功利的观念有益,对于提高法律人的人文素养,促进其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实质,乃至提高整个法学的教学水准有重要的价值。 (文章节选自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的《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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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改革与北京大学法科规模的扩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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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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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1月4日,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开始对北京大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经蔡元培改革之后,北京大学才真正成为一所现代学术研究和教育机构。蔡元培改革的主要方面是确立与现代大学教育和管理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与观念。 蔡元培是中国文化孕育出来的著名学者,同时又充满西洋学人的精神,尤其是古希腊文化的自由研究精神。其改革北京大学,首重之观念为学术自由,认为只有学术自由,才能谈得上追求真理。追求真理离不开学术的研究与创新。学术的研究与创新,可以说是一国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人民知识的提升与扩展以及社会的改革与进步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动力。因此,学术自由对于大学而言具有首要的意义。为了使大学的学术研究得以顺利进行而不受任意干涉,有必要保障大学某种程度的自治,使其能抵御学术外势力的控制与左右,达成学术研究价值中立的要求,故必须有某种制度设计加以保障。正是抱持学术自由的理念,蔡元培在借鉴现代欧美大学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创设了一系列制度以彻底改造北京大学。 首先是设立评议会,集体决定北京大学的重大事项。评议会设立于1917年4月,由校长、各分科预科学长及预科主任教员和各分科预科选出的评议员组成,其中校长担任议长,从会员中选举1人担任书记。各分科预科评议员由各科教员互选,每科选出2人,以1年为任期,可连选连任。评议会讨论下列事宜并作出决定:各学科之设立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关于学生风纪事项;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得以本会意见,建议于教育总长。评议会每月开常会一次,讨论重大事项。实际上,评议会成为北京大学的立法机构。其决议之作出不是基于个人意志,而是一个集体的决定,对于抵制外来干涉有一定的效果,其力量在蔡元培几次去职之后,在北京大学与教育部的抗争中有所表现。 与评议会模式相适应,各科系设立学科教授会,以贯彻教授治校、学术独立之精神。1917年12月8日评议会议决设立学科教授会,并通过《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北京大学的教授会并不只是教授才可以参加,该法规定每一部之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或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本部教授会之会员。教授会每一部设主任1人,任期2年,由本部会员投票选举产生。本部教授会每月开会一次,商议本部应办事宜,开会时由主任任主席。本部遇有要事,可随时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教授会的职责是本部教授法之良否和本部教科书之采择。另外,凡关于本部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参与讨论之责:(1)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2)本部应用书籍及仪器之添置。 蔡元培对北京大学的改革对法科的法学教育有重要影响的第三个方面就是对大学的定位。蔡元培曾多次论及法学教育及其在大学中的地位问题。他在谈到大学的性质和功用等问题时的一个重要预设前提是关于学与术的区分。他的观点是“文理二科,专属学理;其他各科(指法、医、农、工、商等科),偏重致用”“学与术虽关系至为密切,而习之者旨趋不同。文、理,学也,虽亦有间接之应用,而治此者以研究真理为的,终身以之……法、商、医、农、工,术也,直接应用,治此者虽亦可有永久研究之兴趣,而及一程度,不可不服务于社会;转以服务时之所经验,促其术之进步”。按照其对于这种“学”与“术”的划分,大学就应该是以文理两科为基础,专门探索高深学问,以研究真理为旨趣的学术机构。由于自晚清以来的法学教育并没有达到国家原所希望于他们的贡献水平,至民初更呈现出颓败的风气,蔡元培目睹了法政学生及法政教育的不良:“多数法政学生,不是抱求学的目的,不过想借此取得资格而已。譬如法科学生对于各种教员态度,就有种种的不同。有一种教员,实心研究学问的,但是在政界没有什么势力,他们就看不起他。有一种教员,在政界地位甚高的,但是为着做官忙,时常请假,讲义也老年不改的,而学生们都要去巴结他。”基于对法科学生的上述判断,蔡元培尽管认为一所完整的大学应该是各科并设,但他仍然主张把法科从大学中分离出去,办专门的法政学校。尽管蔡元培的这一主张因遭到反对未能真正实行,法科仍然保留在北京大学里面,但对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蔡元培对于“学”与“术”本身及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解有欠准确的地方,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科并不仅仅是一种讲究应用的‘术’,而且有其丰富而深厚的学理内涵。西方有的法学家称法律是一种艺术,其中的‘术’,乃指法律中蕴含的理性与经验,不同于这里的‘术’”。但其对法学教育的批判对于矫正中国近代自晚清留学日本学习法政之时就一直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产生消极影响的“速成”与“实用”的极端功利的观念有益,对于提高法律人的人文素养,促进其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实质,乃至提高整个法学的教学水准有重要的价值。 (文章节选自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的《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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