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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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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9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颜珂委员指出,修正草案二审稿虽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作出规范,但未完全覆盖全品类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需求。对此,建议增设网络销售食品监管的专门条款,既明确全品类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要求,又针对网络销售重点液态食品等特殊的品类作出具体规范,以全面应对网络销售食品的新情况新问题。 张伟委员建议,将修正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准运证明”修改为“准运证”,或者是“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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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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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网络销售食品监管专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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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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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9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颜珂委员指出,修正草案二审稿虽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作出规范,但未完全覆盖全品类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需求。对此,建议增设网络销售食品监管的专门条款,既明确全品类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要求,又针对网络销售重点液态食品等特殊的品类作出具体规范,以全面应对网络销售食品的新情况新问题。 张伟委员建议,将修正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准运证明”修改为“准运证”,或者是“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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