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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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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被判返还差额

( 2025-09-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以孩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既有父母定期存入的“教育基金”,也有长辈赠与的节日红包,这些款项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父母能否随意支配?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监护人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需依法返还相应差额。
  2017年,张某与王某结婚。2018年,孩子小明(化名)出生。随着孩子成长,夫妻俩逐渐感受到经济压力,为保障孩子未来生活,双方共同决定以小明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约定每月各自存入1500元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开立账户后,银行卡交给母亲王某保管。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亲朋好友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红包都会存入该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还会将一些其他款项存入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小明的培训费用等支出,还有部分款项转入王某的个人账户。
  2023年4月,张某与王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小明由张某抚养。离婚时,王某将小明的银行卡交付给张某,账户余额为925.97元。张某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账户内所有款项均属未成年人小明的个人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账户全部款项。
  王某辩称,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同时,王某主张账户资金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子女抚养支出,不存在不当处置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账户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但明显存在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故不能仅凭账户名称认定款项归属,而应结合开立目的、资金来源及实际用途等要素综合判断。
  关于张某与王某定期存入的教育基金,法院认为,根据张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双方开立账户的初衷是通过定期储蓄保障孩子未来的成长教育,具有家庭储蓄和应急备用性质,并未明确约定是对孩子的赠与。故应视为通过教育基金的方式履行父母法定抚养义务,此类款项不应认定为孩子个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长辈存入的25700元红包款,法院根据存入时间、金额记录及备注信息等证据认定,该款项系长辈出于对小明个人的节日或生日祝福而支付,赠与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款项应归孩子所有。
  综上,法院认为,案涉账户中的25700元红包款属于小明个人所有,王某作为账户管理人,不能证明款项专用于小明,而在王某将银行卡移交给张某时,账户仅余925.97元,王某应返还小明款项差额24774.03元。至于账户内的其他款项,则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共有财产,小明无权主张,因该部分款项发生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张某与王某协商解决。因此,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小明24774.03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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