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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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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聚焦各领域制度优化有针对性新增规定
· 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规定
· 丰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
·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 鼓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事故隐患
· 明确国家发展规划体系构成
· 增加对网络空间用语用字的规范要求
·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 明确相关制度防范网络攻击
· 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
· 明确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
·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 2025-09-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本报北京9月8日讯 记者朱宁宁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企业破产法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需要,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创业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是防范化解经济金融和社会风险的现实需要,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
  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从内容上看,修订草案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机制,健全管理人制度,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优化重整相关制度,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增加合并破产制度,完善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制度。同时,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完善。
  为有效防范企业和连带个人债务人借破产逃废债,修订草案作了较为周密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包括严格纳入条件,债务人接受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为债务人行为设限,规定破产前债务人部分行为可撤销或者无效并确立追回权制度,积极适用重整程序,规定监督考察期及义务,还规定恶意债务人不予免除债务,部分债务不因破产而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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