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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非免责 涤除登记应依“规”进行

( 2025-09-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乙璞 王静
  
  近年来,很多人贪图“挂名费”的小利或出于人情关系,轻信“挂名免责”的承诺,成为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然而,“挂名”法定代表人不仅扰乱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还隐藏着重大法律风险,极有可能因公司出现债务纠纷、违法行为而“被迫”担责。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法官在庭后表示,当事人明知被“挂名”法定代表人仍表示同意,且事后未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程序而直接要求通过司法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涤除登记应当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提。
  据了解,王女士与李先生相识后快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来,李先生提出借用王女士的身份“挂名”注册甲公司,王女士对此表示同意。此后,甲公司于2010年注册登记,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王女士,股东为李先生(持股比例80%,实缴出资40万元)、王女士(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10万元)。后来,王女士与李先生分手,但双方未就公司“挂名”事宜进行协商。因甲公司涉诉无法偿还欠款,法院对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女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王女士的工作生活因此而受到影响。
  王女士认为,自己仅为“挂名”,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应再继续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事项。王女士称,她没有在甲公司上过班,没有参加过股东会,也没有收到过公司分红,公司经营期间,甲公司曾因变更注册地址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她确实签过字,因认为只是挂个名,因此在签字时并未要求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先由公司决定。本案中,王女士虽主张涤除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或没有寻求公司内部救济的可能。此外,法院认为,王女士并非被冒名登记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项始终知晓,且未曾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对上述身份登记事项提出过异议。
  关于王女士的诉求,法院还认为,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有公示效力,现公司并未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涤除王女士上述身份登记事项,将导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缺位,有可能损害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且不利于公司后续事宜的解决。综上,王女士主张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首先需要明确,‘挂名’不等于免责。‘挂名’法定代表人虽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但依法需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有着诸多法律风险。”法官表示,在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挂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出境等措施;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认定“挂名”法定代表人有个人责任的,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存在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在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先由公司决定,司法不得强制干预,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仍未能有效救济的才能进行司法救济。”法官提醒,如果自身已处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可以首先与公司股东协商变更登记,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协商不成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辞去职务,并保留辞职证据,推动公司形成有关决议。若仍不能解除“挂名”事实,当公司存在虚假登记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当事人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仍未能涤除其工商登记的,可起诉公司要求涤除登记。
  法官表示,“挂名”法定代表人绝非“空头衔”,而是法律责任的“实名制”,切莫因人情、面子或蝇头小利盲目“挂名”,否则可能沦为他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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