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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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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阅读 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健全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同时将名称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的规定内容相适应。
 据悉,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健全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时隔5年再次修改
 据了解,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监管规定》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距离前次修改已有5年,有必要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予以修改完善。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行业机构分类监管体系、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等部署,证监会对《监管规定》作出修改。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目标导向,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针对性突出监管目标,校正行业机构定位、提升治理水平,发挥好监管“指挥棒”作用;保持总体稳定,现行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框架总体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适度优化,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加强统筹协调,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梳理整合专项评价指标,避免重复报送、减轻行业负担。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平认为,本次修改通过完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机制与监管机构分类监管原则,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对于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优化业务发展指标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内容中,《评价规定》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首先,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第一条,明确监管导向,并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修改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即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第二条、第八条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第七条明确功能发挥情况主要包括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并在第十六条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
 另外,《评价规定》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第一,考虑到《监管规定》对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因此第十三条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
 第二,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第十三条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第三,第十三条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第四,第十三条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从严打击违法违规
 此次修改中,《评价规定》还重点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
 具体来说,一是完善有关公司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二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第十条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可以看出,通过以上修改,《评价规定》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此外,《评价规定》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例如,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损害后果,节约监管资源;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公司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积极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
 程平注意到,《评价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程平说:“该规定不仅有助于节约监管资源,而且有助于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弥补投资者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切实提升投资者保护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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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发布 |  
            | 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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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5-08-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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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阅读 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健全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同时将名称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的规定内容相适应。
 据悉,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健全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时隔5年再次修改
 据了解,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监管规定》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距离前次修改已有5年,有必要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予以修改完善。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行业机构分类监管体系、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等部署,证监会对《监管规定》作出修改。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目标导向,对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针对性突出监管目标,校正行业机构定位、提升治理水平,发挥好监管“指挥棒”作用;保持总体稳定,现行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框架总体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适度优化,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加强统筹协调,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梳理整合专项评价指标,避免重复报送、减轻行业负担。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平认为,本次修改通过完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机制与监管机构分类监管原则,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对于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优化业务发展指标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内容中,《评价规定》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首先,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第一条,明确监管导向,并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修改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即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第二条、第八条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第七条明确功能发挥情况主要包括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并在第十六条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
 另外,《评价规定》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第一,考虑到《监管规定》对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因此第十三条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
 第二,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第十三条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第三,第十三条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第四,第十三条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从严打击违法违规
 此次修改中,《评价规定》还重点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
 具体来说,一是完善有关公司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二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第十条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可以看出,通过以上修改,《评价规定》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此外,《评价规定》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例如,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损害后果,节约监管资源;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公司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积极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
 程平注意到,《评价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程平说:“该规定不仅有助于节约监管资源,而且有助于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弥补投资者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切实提升投资者保护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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