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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师大学堂之前的近代中国法学教育(上)

京师大学堂之前的近代中国法学教育(上)

( 2025-08-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华文明的高度发展产生了一套适用于农耕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尽管在制度框架内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和职业团体,但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实际需求使得其法律和司法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知识范畴和从业特点。虽然中国传统社会没能像西方社会那样,从哲学意义上系统阐释自然理性和人为理性的区别,也没有把法律视为一门艺术,但在实践中认识到真正从事法律和司法工作的人,必须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方能胜任。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也有自己的一套法学教育理念和模式。
  但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正规的学校教育和科举考试都不重视法学,当时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吏和书役主要是自修或从师受业,这种方式不同于近代以来以学校为载体而展开的法学教育。中国社会进入近代后开始了大规模的西法输入,随着西法的移植,近代法学教育的内容也迥异于传统以律学为核心内容的法学教育。京师大学堂法科创办之前的中国法学教育已不是完整的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中国较早讲授西方法律的教育机构是京师同文馆。同文馆的设立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外交涉的产物。设立同文馆的初衷是学习西方的语言文字,培养翻译人员。但随着洋务运动的展开和中外交涉的需要,1867年12月,同文馆决定聘请已经在馆内担任英文教习的丁韪良(W. A. P. Martin)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1869年9月,丁韪良正式被任命为同文馆的总教习兼万国公法教习。从1870年以后开始实行的课程表来看,无论是八年课程表,还是五年课程表,万国公法都被列为高年级阶段学习的课目。结合总教习丁韪良的教育背景,可以发现,同文馆的国际法教育更易受英美法的影响之说并非臆说。
  从同文馆开始,学习公法的观念随之传遍开来,上海广方言馆聘请了法国法学家鲍安(Boyer)讲授国际法,广东水陆师学堂则聘请了英国的哈柏(Harper)讲授公法学。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加深,变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改革传统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成为一大重要问题,为培养新式法律人才,一系列近代大学的“法律学科”得以相继创办。比较著名的有北洋大学法科,北洋大学是较早开设法科的大学,后来并入北京大学法科,成为北京大学法科的一部分。
  北洋大学于1895年由盛宣怀创办,当时称为天津中西学堂。该学堂成立之前曾拟定《天津头二等学堂章程》,由北洋大臣王文韶奏准施行。这个章程所规定的分科和教学模式是美国传教士丁家立(Charles Daniel Tenney)以美国哈佛、耶鲁等大学的学制为蓝本设计的。学堂分为头等学堂与二等学堂两级,各以4年卒业。1899年第一批学生毕业,这是中国自己培养出来的第一批法学毕业生。由于义和团运动的兴起和八国联军入侵,学堂陷入停顿。到1903年4月1日,天津中西学堂重新开办,校名改为北洋大学堂。重建后的北洋大学设立专门的法科,下分正科和预备科,正科学制为4年,预科为3年。1917年,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向教育部建议调整北大与北洋两校的科系设置,即从该年开始北京大学只办文、理、法三科,4年毕业,其工科与北洋大学的法科就现有各班毕业后停办,预科学生毕业后升入对方学校。所以,到1918年,北洋大学法科停办。1920年6月,北洋大学最后一届法科学生毕业。
  北洋大学法科自开办之时起即参照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其外籍教员,如林文德、爱温斯和法克斯都是美国人,只有1917年聘任的外籍教员孔爱格是奥地利人,接受的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它的毕业生也大多赴美留学,其中很多人都进入哈佛、耶鲁等名校法学院进一步深造,一些未毕业的学生也被公派赴美国留学。如1906年正科第三班全体34名学生尚未毕业,即全部公派赴美法等国留学,1907年夏,袁世凯又派尚未毕业的11名法科学生赴美。这么高比例的学生赴美国学习法律,是与其采用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分不开的。北洋大学法科的教育,除《大清律例》和商法等不便用外文学习外,其余课程的教学均要求用外文讲授,因此学生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文。在其开办初期,课程编排、讲授内容、授课进度、教课用书,均与美国著名的哈佛、耶鲁等大学法学院同步。因此,可以说北洋大学法科主要是按照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模式创办的。
  有资料评价了当时的北洋大学法科教育,“法科的美国教员没有了解中国社会的能力,他们除了给学生讲些固定的课本外,就把学生塞到许多美国案例里;法科学生肚子里装满了美国案例,但要当律师,做法官,还得自修中国法律,因此不少北洋法科的毕业生都转入了外交界”。这就反映了北洋大学法科模仿英美法系教学所造成的教学内容与中国实际情形的脱节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北洋大学法科所选择的英美法系教育模式是不成功的。随后创办的京师大学堂法科放弃了英美法系的教育模式而转采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则有了事实方面的基础。
  在北洋大学法科移植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前后,因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日本明治维新后所进行的法律变革逐渐引起国人的注意,使得清政府在遣送留学生时,不再将眼光局限于欧美,而渐将重点转向了日本。自1902年始,清政府开始了法律改革,尽管朝廷在上谕里要求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参酌各国法律”进行改律工作,但由于留日学生的归国,政府派员对日本法政的考察以及对日本教习的聘请,晚清法律改革实际上确定了“以日为师”的变法指导思想。既然法律改革的模式已经参照日本进行,那法律教育也模仿日本当在情理之中了。
  (文章节选自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的《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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