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经纬
|
|
□ 王丹妮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出勤班次即白班或夜班并无规制。对于部分行业的特殊岗位(如生产线上的操作工等),如果在招聘环节或者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上夜班班次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比如年龄较大者、女职工、特殊身体状况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优待,即应当安排符合其年龄及身体条件的工作班次。此时,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及其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相应劳动时间的自主权利,与特殊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发生冲突时,应考虑优先保障特殊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魏某在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限定工作班次,且魏某在职期间曾根据公司安排从事夜班出勤工作,故公司安排魏某进行夜班劳作本身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后来,魏某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医嘱建议避免熬夜,魏某也将该情况明确告知了公司。本案存在需要博弈的两项权益,即用人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自主权利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平衡保护问题。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时即已知晓应聘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双方经过招聘、面试双向选择过程并进行缔约,可以视为对上班时间等事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用人单位关于工作时间的安排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 但特殊情况下,劳动法律对于特殊群体的休息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益是优先考量并予以保障的,而本案涉及患特殊疾病、医嘱建议不宜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群体,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来看,也可合理推断出此种劳动者健康状况已然异于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通过与其充分协商、征求工会意见、合理安排班次或班次时间等方式,平衡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与身体异状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之间的罅隙,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予此类特殊劳动群体以必要的照顾和优待,不能因此简单粗暴地将其解雇。 本案在法律未对优先保护的“特殊群体”作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通过个案明确了一个价值考量,即: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班次和工作时间的自主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患病,其身体状况确实不能适应原岗位内容或工作安排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休假或者申请另行安排工作内容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此应予考量,不得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系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
|
劳动者健康权益应优先得到保障
|
|
|
|
( 2025-08-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
□ 王丹妮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出勤班次即白班或夜班并无规制。对于部分行业的特殊岗位(如生产线上的操作工等),如果在招聘环节或者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上夜班班次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比如年龄较大者、女职工、特殊身体状况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优待,即应当安排符合其年龄及身体条件的工作班次。此时,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及其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相应劳动时间的自主权利,与特殊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发生冲突时,应考虑优先保障特殊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魏某在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限定工作班次,且魏某在职期间曾根据公司安排从事夜班出勤工作,故公司安排魏某进行夜班劳作本身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后来,魏某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医嘱建议避免熬夜,魏某也将该情况明确告知了公司。本案存在需要博弈的两项权益,即用人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自主权利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平衡保护问题。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时即已知晓应聘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双方经过招聘、面试双向选择过程并进行缔约,可以视为对上班时间等事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用人单位关于工作时间的安排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 但特殊情况下,劳动法律对于特殊群体的休息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益是优先考量并予以保障的,而本案涉及患特殊疾病、医嘱建议不宜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群体,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来看,也可合理推断出此种劳动者健康状况已然异于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通过与其充分协商、征求工会意见、合理安排班次或班次时间等方式,平衡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与身体异状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之间的罅隙,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予此类特殊劳动群体以必要的照顾和优待,不能因此简单粗暴地将其解雇。 本案在法律未对优先保护的“特殊群体”作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通过个案明确了一个价值考量,即: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班次和工作时间的自主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患病,其身体状况确实不能适应原岗位内容或工作安排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休假或者申请另行安排工作内容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此应予考量,不得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系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