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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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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擅自带人看房
被判退租金服务费

中介擅自带人看房
被判退租金服务费

( 2025-08-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津恺 司宇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擅自带人看房引发的纠纷案。
  2023年9月,乌市市民刘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租下陈某的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200元。刘某支付3个月租金,又支付中介公司600元居间服务费。
  刘某没想到,此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以“有客户买房”为由带人看此房,并承诺“看房前必告知,绝不擅自进入”。
  刘某告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仅她本人在家时才能配合看房。然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刘某外出旅游的情况下,两次擅自带人看房。刘某得知后非常不满,报警并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和居间服务费的要求,还将房屋钥匙通过民警交还中介公司后搬离。
  因退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刘某将陈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剩余租金、中介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权,中介公司在刘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两次擅自带人看房,不仅违背承诺,还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最终,综合刘某的实际居住天数,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剩余租金1400元、中介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6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承租人享有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其权利不容侵犯。房屋出租后,使用权转移至承租人,房东及中介公司不得以所有权、授权为由擅自进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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