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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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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官以“返还+赔偿”守护诚信经营。 2022年底,石某某、李某某合伙经营儿童游乐项目,租赁包头市B公司及A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经营的某场地。双方签订了《包头A商场商业管理服务协议》《包头A商场租赁合同》,出租方承诺“消防报验费用一次交清;合同到期后,按照原合同商务条件优先续约2年……”石某某、李某某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并投入30余万元完成场地装修。 装修结束后,出租方以消防改造需要报验,需增加消防改造费用为由,不允许石某某、李某某继续进行开业前的必要施工。石某某、李某某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无果,石某某、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退还其租金等费用并赔偿装修损失。 诉讼过程中,出租方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及恢复毛坯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方在与原告协商签订相关协议时,承诺收取包括消防改造费用在内的相关费用后,无需原告自行报验,并承诺优先续签合同,原告签订合同后交付相关款项并进行装修。出租方在签订合同后较短时间内,又要求原告增加消防改造和支出费用,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续签两年合同。被告要求原告增加消防改造和支出费用的行为,已超出原告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情形,不符合双方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份合同均为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且并未就关键条款尽到解释和提醒义务。 最终,法院判定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对被告提出反诉的要求予以驳回,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等各项费用并赔偿装修损失。
法官说法 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随意增加双方负担,在维护商户合法权益的同时,法院通过裁判形成“商户维权—裁判确权—行业自律”的良性循环,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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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承诺增加收费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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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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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官以“返还+赔偿”守护诚信经营。 2022年底,石某某、李某某合伙经营儿童游乐项目,租赁包头市B公司及A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经营的某场地。双方签订了《包头A商场商业管理服务协议》《包头A商场租赁合同》,出租方承诺“消防报验费用一次交清;合同到期后,按照原合同商务条件优先续约2年……”石某某、李某某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并投入30余万元完成场地装修。 装修结束后,出租方以消防改造需要报验,需增加消防改造费用为由,不允许石某某、李某某继续进行开业前的必要施工。石某某、李某某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无果,石某某、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退还其租金等费用并赔偿装修损失。 诉讼过程中,出租方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及恢复毛坯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方在与原告协商签订相关协议时,承诺收取包括消防改造费用在内的相关费用后,无需原告自行报验,并承诺优先续签合同,原告签订合同后交付相关款项并进行装修。出租方在签订合同后较短时间内,又要求原告增加消防改造和支出费用,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续签两年合同。被告要求原告增加消防改造和支出费用的行为,已超出原告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情形,不符合双方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份合同均为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且并未就关键条款尽到解释和提醒义务。 最终,法院判定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对被告提出反诉的要求予以驳回,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等各项费用并赔偿装修损失。
法官说法 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随意增加双方负担,在维护商户合法权益的同时,法院通过裁判形成“商户维权—裁判确权—行业自律”的良性循环,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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