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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仲裁公告 沈阳珺钰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润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云波、宋德强、刘姝、李智:本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仲[2022]3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葫仲裁第38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员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魏敬杨:本院受理晏家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52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宁子龙:本院受理杭州观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1126破3号 本院根据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浙112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浙1126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现查明,截至2025年8月20日,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已有7861019.29元,其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故本院认为,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之规定,应当宣告其破产。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裁定宣告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强制清算公告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赣0502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啃哥投资”)的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赣0502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就啃哥投资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啃哥投资出现清算事由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开展了自行清算程序,并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了剩余财产,除北京紫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马公司”)外的其他合伙人均已领取各自应分得的剩余财产,仅紫马公司因失联尚未领取其应分得的剩余财产,导致自行清算陷入僵局。现啃哥投资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紫马公司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联系清算组领取应分得的剩余财产,否则清算组将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存等)向紫马公司交付其应分得的剩余财产。 二、啃哥投资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费用和相应法律后果。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啃哥投资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四、啃哥投资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情况;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债权申报方式:线下邮寄债权证明材料。 清算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5号楼一层 联系人:齐丹 联系方式:18511249088 特此公告。 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5年8月23日 强制清算公告 2025年7月2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倪卫东申请,裁定受理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清算组。 清算组现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戴桂军,电话:13390816837,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65号六层),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补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债权人的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65号,联系人:戴桂军、费路江,电话:13390816837、18952383800。 特此公告。 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8月23日 领取提存通知书 张守贵、边桂莲、陆香兰、张菊、张健: 朱建德根据已生效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辽07刑初17号]的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辽刑终202号]的判决,于2025年8月21日,将故意杀人罪一案赔偿张守贵、边桂莲、陆香兰、张菊、张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704元提存于我处。请接到此通知后,张守贵、边桂莲、陆香兰、张菊、张健本人持本通知书、身份证到我处领取赔偿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我处地址: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一段5-15号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联系人:王军、张涵越 联系电话:0416-7119613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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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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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仲裁公告 沈阳珺钰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润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云波、宋德强、刘姝、李智:本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仲[2022]3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葫仲裁第38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员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魏敬杨:本院受理晏家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52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宁子龙:本院受理杭州观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1126破3号 本院根据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浙112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浙1126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现查明,截至2025年8月20日,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已有7861019.29元,其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故本院认为,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之规定,应当宣告其破产。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裁定宣告庆元县隆安竹木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强制清算公告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赣0502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啃哥投资”)的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赣0502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就啃哥投资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啃哥投资出现清算事由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开展了自行清算程序,并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了剩余财产,除北京紫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马公司”)外的其他合伙人均已领取各自应分得的剩余财产,仅紫马公司因失联尚未领取其应分得的剩余财产,导致自行清算陷入僵局。现啃哥投资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紫马公司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联系清算组领取应分得的剩余财产,否则清算组将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存等)向紫马公司交付其应分得的剩余财产。 二、啃哥投资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费用和相应法律后果。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啃哥投资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四、啃哥投资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情况;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债权申报方式:线下邮寄债权证明材料。 清算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5号楼一层 联系人:齐丹 联系方式:18511249088 特此公告。 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5年8月23日 强制清算公告 2025年7月2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倪卫东申请,裁定受理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淮安市中冉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清算组。 清算组现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戴桂军,电话:13390816837,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65号六层),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补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债权人的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65号,联系人:戴桂军、费路江,电话:13390816837、18952383800。 特此公告。 江苏东旺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8月23日 领取提存通知书 张守贵、边桂莲、陆香兰、张菊、张健: 朱建德根据已生效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辽07刑初17号]的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辽刑终202号]的判决,于2025年8月21日,将故意杀人罪一案赔偿张守贵、边桂莲、陆香兰、张菊、张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704元提存于我处。请接到此通知后,张守贵、边桂莲、陆香兰、张菊、张健本人持本通知书、身份证到我处领取赔偿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我处地址: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一段5-15号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联系人:王军、张涵越 联系电话:0416-7119613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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