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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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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维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出台《规定》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利器。 “《规定》是我们党领导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强化了党的全面领导,牵牢责任制‘牛鼻子’,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这位负责人说。 《规定》明确了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实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全覆盖。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充分衔接,形成责任闭环,是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位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有效举措。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为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规定》明确了5种追责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二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三是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四是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五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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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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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责任制规定压紧压实领导干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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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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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维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出台《规定》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利器。 “《规定》是我们党领导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强化了党的全面领导,牵牢责任制‘牛鼻子’,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这位负责人说。 《规定》明确了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实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全覆盖。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充分衔接,形成责任闭环,是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位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有效举措。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为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规定》明确了5种追责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二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三是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四是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五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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