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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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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咬死人,犬主获刑六年半

( 2025-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饲养的烈性犬咬死人,犬主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犬主人高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某在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有3只大型烈性犬,这些犬只在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其疏于防范,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2023年7月25日7时许,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一只狼狗从狗笼底部蹿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高某在庭上辩称:“狗在羊场咬死人是事实,但我并不在现场,我无罪。”
  高某辩护人说:“本案属于意外事件,高某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养的狗会将人咬死,且涉案犬只被拴在铁笼内,当时其本人不在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高某饲养的犬只曾多次咬伤他人,证明其对涉案犬只会咬伤他人是明知的。其将涉案犬只圈养在羊场门口的铁笼内,并且铁笼留有涉案犬只可以随意进出的间隙,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其饲养的犬只会从铁笼内蹿出咬伤路人,但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涉案犬只将马某咬死。马某的死亡与高某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法院还查明,案发后,高某亲属赔偿了马某亲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涉案犬只存在从笼中逃脱,咬伤村民的可能,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未对所养犬只履行严格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犬只钻出犬笼咬死过路的被害人的严重后果。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高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认为,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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