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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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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志远 魏青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了财税体制改革的三条主线,要求健全预算制度、健全税收制度、理顺央地财政和事权关系。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成果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轨道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需要把握的原则 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立法先行,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任何重大财税改革举措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唯有以法律权威性奠定改革基础,方能确保制度变革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依照法律至上原则,财税体制改革中预算审批、转移支付分配等财政决策必须有明确法定程序,且明确人大监督权的保障机制。税收要素的设立与调整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等关键税种立法进程,补齐税收法律体系短板。中央与地方财税支出和事权权限应通过法律清晰划界,从根源上杜绝越权减免税和变相举债行为。 落实权力制约原则,构建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法定权责体系。以法律规范固化权力边界与责任归属,实现权责统一、失责必究。通过法律强制约束力倒逼治理效能提升,使改革成果经得起实践检验。财税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原则要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预算审批权归人大,落实预算绩效责任,建立跨年度绩效评价问责机制;第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禁止“过头税费”和选择性执法;第三,对政府债务实行全链条法律责任约束,明确举债主体偿还义务,健全违规举债追责制度。 贯彻程序正义原则,以公开透明筑牢改革法治根基。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使改革获得广泛社会认同。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化解利益冲突,使法治成为凝聚改革共识的最大公约数。预算监督须覆盖全口径财政收支,地方政府债务、政府投资项目等关键信息依法强制披露。税收立法过程必须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确保各方诉求得到理性表达。税收征管程序公开透明,纳税人享有申辩、复议、诉讼权利。 全方位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在把握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程序正义核心原则的基础上,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全方位协同发力,确保财税体制改革行稳致远。 立法是财税法治的根基所在。改革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加强顶层设计,避免“碎片化”修补,确保财税法律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市场经济基础法律有效衔接协调,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具体而言,在预算制度方面,改革应加快健全修订预算法以及完善预算法实施条例配套措施,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的法律约束。在税收制度方面,改革应落实税收法定,全力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的立法工作,清晰界定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课税要素。在央地财政和事权关系方面,探索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以法律形式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支出责任和事权,确保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推动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法,依法严格规范各级政府举债的权限、程序、资金用途和偿还责任,筑牢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法律堤坝。 执法是财税法治效能的关键环节。在预算管理方面,预算必须严格依照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应依法、依规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干部考核问责紧密挂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在税收方面,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框架下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广“信用+风险”的动态监管模式,推进税费征管系统的深度整合与跨部门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效能。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积极推广“首违不罚”清单等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柔性执法方式,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在央地财政方面,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的支付流程。 司法是财税法治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偷逃抗税等严重破坏财税秩序的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维护财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升其专业性、独立性与公信力,力争将大部分涉税争议高效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要完善税务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同时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行政诉讼权利,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探索设立税务法院或专门税务法庭的可行性,集中专业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涉税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涉税行政诉讼、涉税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统一涉税司法裁判尺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领域的司法审查标准。 守法是财税法治的坚实基石。各级政府要带头守法,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不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减免税费、变相举借债务、出台地方性优惠税收政策,其财政收支行为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以政府的诚信守法典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市场主体税法遵从度,一方面,通过优化纳税缴费服务,加强涉税政策宣传警示,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探索纳税信用在融资授信、市场准入等领域的应用,通过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形成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全社会的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将财税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常态化普法重点内容,使依法诚信纳税内化为公民普遍共识,提升公民对公共财政事务的参与和监督意识,营造崇尚财税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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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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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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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志远 魏青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了财税体制改革的三条主线,要求健全预算制度、健全税收制度、理顺央地财政和事权关系。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成果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轨道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需要把握的原则 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立法先行,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任何重大财税改革举措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唯有以法律权威性奠定改革基础,方能确保制度变革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依照法律至上原则,财税体制改革中预算审批、转移支付分配等财政决策必须有明确法定程序,且明确人大监督权的保障机制。税收要素的设立与调整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等关键税种立法进程,补齐税收法律体系短板。中央与地方财税支出和事权权限应通过法律清晰划界,从根源上杜绝越权减免税和变相举债行为。 落实权力制约原则,构建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法定权责体系。以法律规范固化权力边界与责任归属,实现权责统一、失责必究。通过法律强制约束力倒逼治理效能提升,使改革成果经得起实践检验。财税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原则要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预算审批权归人大,落实预算绩效责任,建立跨年度绩效评价问责机制;第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禁止“过头税费”和选择性执法;第三,对政府债务实行全链条法律责任约束,明确举债主体偿还义务,健全违规举债追责制度。 贯彻程序正义原则,以公开透明筑牢改革法治根基。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使改革获得广泛社会认同。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化解利益冲突,使法治成为凝聚改革共识的最大公约数。预算监督须覆盖全口径财政收支,地方政府债务、政府投资项目等关键信息依法强制披露。税收立法过程必须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确保各方诉求得到理性表达。税收征管程序公开透明,纳税人享有申辩、复议、诉讼权利。 全方位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在把握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程序正义核心原则的基础上,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全方位协同发力,确保财税体制改革行稳致远。 立法是财税法治的根基所在。改革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加强顶层设计,避免“碎片化”修补,确保财税法律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市场经济基础法律有效衔接协调,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具体而言,在预算制度方面,改革应加快健全修订预算法以及完善预算法实施条例配套措施,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的法律约束。在税收制度方面,改革应落实税收法定,全力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的立法工作,清晰界定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课税要素。在央地财政和事权关系方面,探索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以法律形式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支出责任和事权,确保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推动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法,依法严格规范各级政府举债的权限、程序、资金用途和偿还责任,筑牢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法律堤坝。 执法是财税法治效能的关键环节。在预算管理方面,预算必须严格依照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应依法、依规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干部考核问责紧密挂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在税收方面,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框架下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广“信用+风险”的动态监管模式,推进税费征管系统的深度整合与跨部门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效能。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积极推广“首违不罚”清单等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柔性执法方式,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在央地财政方面,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的支付流程。 司法是财税法治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偷逃抗税等严重破坏财税秩序的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维护财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升其专业性、独立性与公信力,力争将大部分涉税争议高效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要完善税务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同时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行政诉讼权利,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探索设立税务法院或专门税务法庭的可行性,集中专业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涉税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涉税行政诉讼、涉税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统一涉税司法裁判尺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领域的司法审查标准。 守法是财税法治的坚实基石。各级政府要带头守法,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不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减免税费、变相举借债务、出台地方性优惠税收政策,其财政收支行为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以政府的诚信守法典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市场主体税法遵从度,一方面,通过优化纳税缴费服务,加强涉税政策宣传警示,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探索纳税信用在融资授信、市场准入等领域的应用,通过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形成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全社会的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将财税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常态化普法重点内容,使依法诚信纳税内化为公民普遍共识,提升公民对公共财政事务的参与和监督意识,营造崇尚财税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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