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0/13 9 10 11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要明确自身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定位
· 静水流深 敢为波涛
·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绘像
· 通过规范判断的方法以求实现妥当的归责
· 梁山好汉们脸上的“金印”

李淼谈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归责——
通过规范判断的方法以求实现妥当的归责

( 2025-06-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李淼在《现代法学》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规范归责》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网络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和纯粹线上模式。前者主要表现为,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借助于网络技术手段在网络环境下迅猛发展,此种模式又可称为“灵活化的传统有组织犯罪”,其在实施方式与空间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线下实施,也可以在线上进行;后者则主要是指网络时代所独有的有组织犯罪类型,该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通过网络环境才得以滋生、发展,佐之以各种新型的网络技术手段,故可称之为“复杂化的新型网络有组织犯罪”。无论是“灵活化的传统有组织犯罪”,还是“复杂化的新型网络有组织犯罪”,均实现了有组织犯罪在网络时代的全新“突破”,呈现产业化、复杂化的犯罪特征。由此带来的实务难题,是如何明确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还是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讨论,均无法形成有效的理论方案,陷入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困境。因此,有必要转换问题的研究视角,直接对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归责问题展开研究,通过规范判断的方法以求实现妥当的归责。
  规范判断需要满足标准的客观可视性与实际可操作性,兼顾事实面向与规范面向,同时能够从正、反两个方面反复对网络有组织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进行归责检验。规范判断的基本框架应按照“类型思维”“规范认同”“社会认同”三条逻辑主线展开:其一,根据判断对象的特征进行类型上的归纳与划分,从事实层面决定各个行为类型之间的归责重心,以实现正面的入罪判断。其二,从寻求法规范认同的角度出发,对行为类型进行规范目的层面的考察,通过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范的基本目的、价值取向的检验,确保判断结论与法规范具有一致性。在这一层面,更多的是从反面进行排除入罪的归责判断。其三,从寻求社会认同的角度出发,在肯定、否定归责的正、反两个层面代入刑事政策的目的与需求,以此阐释规范判断所欲实现的预防面向,最终在社会、公众层面使归责判断结论得到认同。

  (赵珊珊 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