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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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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 毅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船舶扣押、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类型,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为。 我国是海洋大国,也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海运量接近全球三分之一,已成为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2024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突破10万亿元大关。 海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服务和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份司法解释,就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作出规定。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集中体现,凸显了司法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海事审判专业性强,案件处理在程序、实体上往往较为复杂。以案例一为例,外国当事人基于对我国海事法院的信任,特地选择在我国申请扣押船舶。不过在船舶扣押过程中,还涉及船舶作业和锚泊安全、港口与码头生产经营、海上安全及口岸管理秩序、船员权益保障等各方面的问题,这让法院面临着很大考验。在这一案件中,法院在扣押船舶后,积极协调边检部门加强监管,打消当事人对船舶到锚地后会有逃逸风险而反对移泊的顾虑,准许船舶移泊至锚地,避免长期停泊在码头泊位而产生高额费用。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就债权债务争议达成和解,顺利化解纠纷。案件的办理不仅增强了外国当事人对我国法院和我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也充分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 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法律适用国际化程度高。案例三所涉“不方便法院原则”问题,属于协调国际、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提升司法互信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规制平行诉讼的有关规定,在第282条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了规定。但由于法条十分抽象,实践中如何识别平行诉讼,如何理解该条与其他法条之间的交叉、关联,从而全面、系统、准确地适用法律,既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又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司法提出了重大考验。案例三中,审理法院参照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在明确案件争议核心为某航道局与香港某工程公司在澳门履行的填海工程项目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主动查明澳门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规定以及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制度安排,最终认为由澳门法院管辖本案更为方便,也更有利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此案的办理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也彰显了我国法院注重礼让与合作,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和司法互信的立场。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再次证明了调解——这一东方司法智慧的优越性。案例一中,法院运用调解方式,仅用9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案例六中,法院通过调解,快速处理了涉及88名船员的102个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充分证明了调解对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独特优势。 这些案例是司法服务海洋经济的集中体现,为海事审判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引领作用。作为海事法院中的一员,笔者也将从这些案例中吸收经验和智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素养,提升运用法律、驾驭规则、协调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能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努力用好调解这一中国司法智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更好满足中外当事人的多元化海事解纷需求,为增强海内外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贡献力量。 (作者系武汉海事法院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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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实质化解海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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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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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 毅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船舶扣押、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类型,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为。 我国是海洋大国,也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海运量接近全球三分之一,已成为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2024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突破10万亿元大关。 海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服务和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份司法解释,就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作出规定。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集中体现,凸显了司法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海事审判专业性强,案件处理在程序、实体上往往较为复杂。以案例一为例,外国当事人基于对我国海事法院的信任,特地选择在我国申请扣押船舶。不过在船舶扣押过程中,还涉及船舶作业和锚泊安全、港口与码头生产经营、海上安全及口岸管理秩序、船员权益保障等各方面的问题,这让法院面临着很大考验。在这一案件中,法院在扣押船舶后,积极协调边检部门加强监管,打消当事人对船舶到锚地后会有逃逸风险而反对移泊的顾虑,准许船舶移泊至锚地,避免长期停泊在码头泊位而产生高额费用。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就债权债务争议达成和解,顺利化解纠纷。案件的办理不仅增强了外国当事人对我国法院和我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也充分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 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法律适用国际化程度高。案例三所涉“不方便法院原则”问题,属于协调国际、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提升司法互信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规制平行诉讼的有关规定,在第282条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了规定。但由于法条十分抽象,实践中如何识别平行诉讼,如何理解该条与其他法条之间的交叉、关联,从而全面、系统、准确地适用法律,既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又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司法提出了重大考验。案例三中,审理法院参照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在明确案件争议核心为某航道局与香港某工程公司在澳门履行的填海工程项目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主动查明澳门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规定以及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制度安排,最终认为由澳门法院管辖本案更为方便,也更有利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此案的办理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也彰显了我国法院注重礼让与合作,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和司法互信的立场。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再次证明了调解——这一东方司法智慧的优越性。案例一中,法院运用调解方式,仅用9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案例六中,法院通过调解,快速处理了涉及88名船员的102个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充分证明了调解对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独特优势。 这些案例是司法服务海洋经济的集中体现,为海事审判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引领作用。作为海事法院中的一员,笔者也将从这些案例中吸收经验和智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素养,提升运用法律、驾驭规则、协调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能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努力用好调解这一中国司法智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更好满足中外当事人的多元化海事解纷需求,为增强海内外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贡献力量。 (作者系武汉海事法院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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