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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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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金欣
随着跨境交往的频繁,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涉外因素也不断增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犯罪活动本身具有涉外因素,包括人员、资金、货物、行为等,如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人犯罪、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中国人与外国人共同跨境犯罪,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二是案件发生后形成的涉外因素,包括潜逃境外、跨境转移资产等引起的国际追逃、劝返、引渡、资产追缴工作。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指出,要找准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全面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从检察职责定位看,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主要涉及司法层面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问题,首要任务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办好涉外案件的基础上,如何立足检察职责,更加积极主动参与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司法国际合作以及经济犯罪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等,也是在办理涉外案件同时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检察机关办理前述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域外管辖与域外适用,比如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行政犯中我国行政法律规定的域外适用问题;二是跨境侦查取证,比如境外取证是否需遵循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境外证据的采信规则等问题;三是跨境追逃相关程序,比如引渡规则与国内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等问题;四是跨境追赃相关程序,比如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对经济犯罪案件中境外财产的适用等程序问题。这些问题随着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而出现,其中既有办案人员涉外法治工作意识、能力的不适应问题,也有现有法律制度相对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的问题。在涉外经济犯罪检察案件办理中,也需要从体系化、协同性的角度出发,从价值取向到具体制度机制进行整体研究。 高质效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价值取向 法治精神是统率法律条文的法理内核,为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提供价值引领,要善于从具体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价值取向问题直接影响办案的思路、方法和最终质效,其中既有共性要求,也有涉外因素影响下的个性特点。高质效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实现公平正义,要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涉外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 一是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法律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实际上是利益的安排和平衡,某一法律制度本身所追求的或者所凝固的制度利益是其核心价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在解释涉外经济犯罪具体法律条文时,也应当成为指导和运用具体法律条文的重要价值取向。比如,在解释刑法时,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作出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解释。在对程序法进行解释时,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判断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时,应当将维护上述利益作为重要考察因素,比如,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适用对象作出“等外”解释时,应当考虑当前经济犯罪跨境追赃挽损、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实际需要。 二是积极适应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法治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不是固定在立法当时,而是与时代一起不断演进。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在文义可能范围之内,有必要在符合当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精神的指导运用下进行妥当解释,更好维护当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比如,我国1997年刑法第八条规定的保护管辖适用于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随着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成为常态,基于当下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需要,需在不超出条文文义的情况下对此处的“最低刑”作出符合当下实践的妥当解释。 三是坚持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以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应当坚持符合国际秩序公正合理、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这也包括妥当运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利益。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没收境外违法所得对涉案财产的证明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要考虑外国法院对我国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认可问题,办案时要坚持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比如通过检索对比资产所在国资产追缴相关证明标准和有关国际规则,判断我国的证明标准是否低于所在国的证明标准,如果两者相当,则不应拔高我国境内案件的证明标准。 完善涉外经济犯罪办案制度机制的路径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但对于检察办案而言,还存在体系整合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从制度机制建设着手,建立健全支撑检察办案的制度体系。 一方面,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高位统筹,建立健全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制度。作为国内法治的延伸,在涉外检察制度建设过程中,首先应当更加注重系统研究安排对涉外因素的具体处理规则,以备不时之需。同时,要主动借鉴吸收国际规则中有关合理有效规则,实现对等规范,在刑诉法修改中积极提出完善涉外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规则的立法建议。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要基于国内基础法律制度安排和执法司法实际情况,以坚实的国内法治为基础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则主张,努力将中国法治规则转化为国际法治规则,并防止因国际规则的制定对国内基础法律制度体系造成不合理影响。 另一方面,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配合,系统思维构建类型化检察履职机制。办案的过程,往往不是孤立地适用某一实体法或者某一程序,而是需要对涉外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进行组合应用,甚至还会涉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只有通过系统履职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各项涉外法律制度立足于解决一个方面的问题,但办理案件时需要统筹运用各项规定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方案,鉴于当前检察人员办理涉外案件经验相对缺乏等问题,有必要围绕办案需求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尽可能为一类涉外案件的处理提供体系化制度方案,这既有利于对涉外事务相对陌生的检察人员迅速找准履职切入点和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在对比研究中发现不同法律制度衔接配合当中的缺漏,及时补齐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中的短板。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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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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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涉外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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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金欣
随着跨境交往的频繁,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涉外因素也不断增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犯罪活动本身具有涉外因素,包括人员、资金、货物、行为等,如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人犯罪、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中国人与外国人共同跨境犯罪,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二是案件发生后形成的涉外因素,包括潜逃境外、跨境转移资产等引起的国际追逃、劝返、引渡、资产追缴工作。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指出,要找准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全面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从检察职责定位看,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主要涉及司法层面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问题,首要任务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办好涉外案件的基础上,如何立足检察职责,更加积极主动参与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司法国际合作以及经济犯罪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等,也是在办理涉外案件同时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检察机关办理前述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域外管辖与域外适用,比如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行政犯中我国行政法律规定的域外适用问题;二是跨境侦查取证,比如境外取证是否需遵循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境外证据的采信规则等问题;三是跨境追逃相关程序,比如引渡规则与国内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等问题;四是跨境追赃相关程序,比如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对经济犯罪案件中境外财产的适用等程序问题。这些问题随着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而出现,其中既有办案人员涉外法治工作意识、能力的不适应问题,也有现有法律制度相对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的问题。在涉外经济犯罪检察案件办理中,也需要从体系化、协同性的角度出发,从价值取向到具体制度机制进行整体研究。 高质效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价值取向 法治精神是统率法律条文的法理内核,为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提供价值引领,要善于从具体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价值取向问题直接影响办案的思路、方法和最终质效,其中既有共性要求,也有涉外因素影响下的个性特点。高质效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实现公平正义,要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涉外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 一是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法律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实际上是利益的安排和平衡,某一法律制度本身所追求的或者所凝固的制度利益是其核心价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在解释涉外经济犯罪具体法律条文时,也应当成为指导和运用具体法律条文的重要价值取向。比如,在解释刑法时,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作出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解释。在对程序法进行解释时,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判断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时,应当将维护上述利益作为重要考察因素,比如,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适用对象作出“等外”解释时,应当考虑当前经济犯罪跨境追赃挽损、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实际需要。 二是积极适应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法治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不是固定在立法当时,而是与时代一起不断演进。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在文义可能范围之内,有必要在符合当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精神的指导运用下进行妥当解释,更好维护当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比如,我国1997年刑法第八条规定的保护管辖适用于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随着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成为常态,基于当下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需要,需在不超出条文文义的情况下对此处的“最低刑”作出符合当下实践的妥当解释。 三是坚持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以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应当坚持符合国际秩序公正合理、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这也包括妥当运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利益。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没收境外违法所得对涉案财产的证明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要考虑外国法院对我国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认可问题,办案时要坚持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比如通过检索对比资产所在国资产追缴相关证明标准和有关国际规则,判断我国的证明标准是否低于所在国的证明标准,如果两者相当,则不应拔高我国境内案件的证明标准。 完善涉外经济犯罪办案制度机制的路径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涉外法治体系,但对于检察办案而言,还存在体系整合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从制度机制建设着手,建立健全支撑检察办案的制度体系。 一方面,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高位统筹,建立健全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制度。作为国内法治的延伸,在涉外检察制度建设过程中,首先应当更加注重系统研究安排对涉外因素的具体处理规则,以备不时之需。同时,要主动借鉴吸收国际规则中有关合理有效规则,实现对等规范,在刑诉法修改中积极提出完善涉外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规则的立法建议。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要基于国内基础法律制度安排和执法司法实际情况,以坚实的国内法治为基础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则主张,努力将中国法治规则转化为国际法治规则,并防止因国际规则的制定对国内基础法律制度体系造成不合理影响。 另一方面,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配合,系统思维构建类型化检察履职机制。办案的过程,往往不是孤立地适用某一实体法或者某一程序,而是需要对涉外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进行组合应用,甚至还会涉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只有通过系统履职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各项涉外法律制度立足于解决一个方面的问题,但办理案件时需要统筹运用各项规定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方案,鉴于当前检察人员办理涉外案件经验相对缺乏等问题,有必要围绕办案需求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尽可能为一类涉外案件的处理提供体系化制度方案,这既有利于对涉外事务相对陌生的检察人员迅速找准履职切入点和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在对比研究中发现不同法律制度衔接配合当中的缺漏,及时补齐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中的短板。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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