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0/13 9 10 11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 构建数字时代劳动法的理论体系
· 开放的唐朝法律
· 以虚拟数字空间为主要场域
· 可从权力行使转变为专业引领

郑晓军谈构建健康的部门间关系——
可从权力行使转变为专业引领

( 2025-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东南大学法学院郑晓军在《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跨部门协同的法治界限》的文章中指出:
  任何组织都是一个多面体,既可以分析它与其他组织的外部关系,也可以拆解为若干部分,剖析内部要素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无论是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还是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权的外部控制。从内部看,部门之间完全协同会产生不同于单个部门滥用权力的风险。
  在日常履职过程中,部门之间会共享资源、服务或技术,同时也可能将法定职权转交给未获授权的部门。过度协同会损害部门的独立性。分工是专业化的基石,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深耕细作,才有可能提升整体的治理效能。分工也构建了风险分散的“防火墙”,有助于将单个部门决策失误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避免“一错全错”的系统性风险。但过度的分工会让部门成为孤岛,让效能沦为泡影。适度的分工如同精心设计的电路系统,既要确保每个节点独立运行,又要保证整体电流畅通无阻。
  协同过度或不足均有问题。为构建健康的部门间关系,有必要修正部门“主管”的规范内涵,从权力行使转变为专业引领。跨部门协同的正当性很大程度上源于专业能力,而专业能力也构成了协同的界限。公共管理中的专业能力指向的是嵌入在经验、技能、直觉中的隐性知识,很难完全转化为文字,需通过试错不断积累经验。部门在处理属于自身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事项时,不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同,避免功能完全一体;当监管问题超出主管部门的专业能力,需要其他职能配套时,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更具专业能力的部门协同。行政职权与职责一体两面,职权之所在,即职责之所在,无法承担职责也不应赋予职权。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既不是叠加部门权力,也不是无限增加负担,而是让部门的职权与职责更协同。协同不能混淆责任,对外行政责任是一体的,对内应将责任区分到部门。将责任明确到部门,不仅可以提高部门的履职动力,也能保证部门在专业问题上的独立判断。

  (赵珊珊 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