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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牢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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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法治防线

( 2025-06-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岳小花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尤为引人注目。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严惩了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展现了司法机关运用法治手段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还创新解决了跨区域生态环境修复难题,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面临多重挑战。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也是守护好中华文明摇篮的必然要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开启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篇章。长江保护法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原则,以及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方针,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推行生态保护补偿、明确最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长江保护法的有力保障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流域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生态安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司法机关是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最高法先后发布了《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指导意见,为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已审结长江流域刑事、民事及行政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超45万件。
  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缩影,也凸显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被告人组织“三无”采砂船,在长江安徽省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一生态敏感区域非法采砂,不仅直接造成河床结构损害,还严重影响了鱼类资源、底栖生物及生物多样性。此案犯罪行为跨越安徽、江苏等多个行政区划,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时间长,呈现出团伙作案、内外勾连等特点,并存在地方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面对如此复杂的案情,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便利性等因素,适用指定管辖,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这种做法体现了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一盘棋”的思想,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配置流域司法资源,在保障案件审判公平公正的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为法院今后办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还展现出对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的深刻认识。法院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审理法院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移交给安徽省铜陵市相关部门,用于当地长江生态环境整治和江豚保护项目。这种做法立足流域生态保护整体效果,打破了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的条块分割状态,有助于凝聚执法司法合力,协同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取得更好成效。
  长江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运用法治手段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不仅需要通过立法构建起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需要以全局性视野和体系化思维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司法协作,如此方能筑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不断提升长江流域治理效能,使长江永葆生机活力、造福子孙后代。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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