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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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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彦博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此背景下,如何持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其实现路径值得深入探析。 劳动保障监察要寻求规范执法与保障劳动的“辩证统一” 基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执法除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外,更应突出通过执法手段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一般的执法行为主要依靠处罚、强制等惩罚性手段对执法对象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还要在此基础上更积极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非天然的“二元对立”,用人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劳动力的支撑,劳动者就业也离不开用人单位岗位的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既要看到个体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要看到劳动者人本属性的整体发展,需以有机整体审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关系。 劳动保障行政检查应“去粗求精” 在当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减少执法检查频次的要求下,劳动保障行政检查应进一步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一是立足新形势找准执法检查重点。在继续抓好规范传统企业用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点执法领域的基础上,应积极应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等新兴劳动领域带来的执法挑战。探索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用工、网络招聘等网上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女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严厉打击就业歧视、招聘欺诈、招转培等违法乱象。二是依托新技术推动不见面检查。强化不见面检查基础建设,推动建立劳动保障数字监测指标体系,构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数据库,加强参保及缴费数据与用工登记数据贯通汇集,推动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有效获取工资待遇发放账户数据,全面建构招工、用工、辞工全链条数据监测体系。构建企业用工违法风险分级预警标准,制定五级风险阈值,提升监测精准性,对预警提示企业采用线上连线、书面资料审查的方式第一时间开展不见面检查。三是探索新机制实施信用免检制度。依托数字化监测预警系统,实施企业用工风险信用评级,对长期处于较低用工违法风险的企业免于检查,对长期处于较高用工违法风险的企业重点开展精准巡查。加强落实企业用工违法风险信用等级公示制度,健全企业信用等级动态更新及修复机制,通过市场行为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在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应“刚柔相济”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应在力求柔性的基础上,兼顾重点惩治,推动科学处罚,实现过与罚的平衡。一是推动劳动保障柔性执法制度化建设。聚焦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推动建立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标准,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慎罚。建立健全柔性执法制度规范,明确柔性执法方式的实施规则和评判方法,实施执法柔性复盘评估,发布柔性执法示范案例,全面营造柔性执法工作氛围。二是全面加大恶意欠薪执法惩戒力度。企业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针对恶意欠薪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基于企业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主观恶性,严格落实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规定,强化行刑衔接,推进案件执行,严惩重罚恶意欠薪,形成强大震慑作用。同时,协同相关部门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管理,强化资金审批等方面监管责任,实现审批、监管、执法紧密衔接,推动解决“连环欠”顽疾。三是积极探索“人工智能+量罚应用”建设。全面细化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基准数据库,为推动“人工智能+量罚应用”提供基础保障。建立人工智能参与—人工智能辅助—人工智能协同“三步走”实施路径,持续迭代“人工智能+量罚应用”,推动提升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规范性、科学性。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管服并重”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行为督促企业合法规范用工。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在执法中融入服务,在服务中加强普法,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实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的有机融合。一是健全“执法+服务”工作模式。企业的违法行为并非全因其主观恶性,也交织着企业经营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现实困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的同时,还应统筹加强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扶,加大补贴政策的精准推送和兑现力度,减少企业用工的后顾之忧。二是建立企业用工“体检”机制。劳动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系统庞杂,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理解和掌握合法用工规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帮助企业提升合法用工意识,厘清合法用工风险点,对于从源头上减少涉企行政检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畅通政企行政争议沟通渠道。在各类型的行政争议中,劳动社会保障是行政争议多发的领域,这说明在劳动保障执法过程中政企双方仍存在沟通不畅、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行政争议沟通机制,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纠纷,通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代表的四方沟通协商,实现企业合法用工问题“同题共答”,从而有效提升劳动保障涉企行政执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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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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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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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彦博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此背景下,如何持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其实现路径值得深入探析。 劳动保障监察要寻求规范执法与保障劳动的“辩证统一” 基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执法除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外,更应突出通过执法手段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一般的执法行为主要依靠处罚、强制等惩罚性手段对执法对象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还要在此基础上更积极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非天然的“二元对立”,用人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劳动力的支撑,劳动者就业也离不开用人单位岗位的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既要看到个体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要看到劳动者人本属性的整体发展,需以有机整体审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关系。 劳动保障行政检查应“去粗求精” 在当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减少执法检查频次的要求下,劳动保障行政检查应进一步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一是立足新形势找准执法检查重点。在继续抓好规范传统企业用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点执法领域的基础上,应积极应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等新兴劳动领域带来的执法挑战。探索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用工、网络招聘等网上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女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严厉打击就业歧视、招聘欺诈、招转培等违法乱象。二是依托新技术推动不见面检查。强化不见面检查基础建设,推动建立劳动保障数字监测指标体系,构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数据库,加强参保及缴费数据与用工登记数据贯通汇集,推动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有效获取工资待遇发放账户数据,全面建构招工、用工、辞工全链条数据监测体系。构建企业用工违法风险分级预警标准,制定五级风险阈值,提升监测精准性,对预警提示企业采用线上连线、书面资料审查的方式第一时间开展不见面检查。三是探索新机制实施信用免检制度。依托数字化监测预警系统,实施企业用工风险信用评级,对长期处于较低用工违法风险的企业免于检查,对长期处于较高用工违法风险的企业重点开展精准巡查。加强落实企业用工违法风险信用等级公示制度,健全企业信用等级动态更新及修复机制,通过市场行为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在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应“刚柔相济”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应在力求柔性的基础上,兼顾重点惩治,推动科学处罚,实现过与罚的平衡。一是推动劳动保障柔性执法制度化建设。聚焦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推动建立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标准,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慎罚。建立健全柔性执法制度规范,明确柔性执法方式的实施规则和评判方法,实施执法柔性复盘评估,发布柔性执法示范案例,全面营造柔性执法工作氛围。二是全面加大恶意欠薪执法惩戒力度。企业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针对恶意欠薪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基于企业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主观恶性,严格落实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规定,强化行刑衔接,推进案件执行,严惩重罚恶意欠薪,形成强大震慑作用。同时,协同相关部门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管理,强化资金审批等方面监管责任,实现审批、监管、执法紧密衔接,推动解决“连环欠”顽疾。三是积极探索“人工智能+量罚应用”建设。全面细化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基准数据库,为推动“人工智能+量罚应用”提供基础保障。建立人工智能参与—人工智能辅助—人工智能协同“三步走”实施路径,持续迭代“人工智能+量罚应用”,推动提升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规范性、科学性。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管服并重”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行为督促企业合法规范用工。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在执法中融入服务,在服务中加强普法,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实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的有机融合。一是健全“执法+服务”工作模式。企业的违法行为并非全因其主观恶性,也交织着企业经营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现实困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的同时,还应统筹加强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扶,加大补贴政策的精准推送和兑现力度,减少企业用工的后顾之忧。二是建立企业用工“体检”机制。劳动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系统庞杂,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理解和掌握合法用工规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帮助企业提升合法用工意识,厘清合法用工风险点,对于从源头上减少涉企行政检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畅通政企行政争议沟通渠道。在各类型的行政争议中,劳动社会保障是行政争议多发的领域,这说明在劳动保障执法过程中政企双方仍存在沟通不畅、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行政争议沟通机制,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纠纷,通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代表的四方沟通协商,实现企业合法用工问题“同题共答”,从而有效提升劳动保障涉企行政执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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