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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与丝绸之路

《唐律》与丝绸之路

( 2025-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王立民

  唐朝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朝代,中国也是当时亚洲最强大的国家。唐朝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非凡成就,其中就包含《唐律》、中华法系与丝绸之路。而且,三者之间还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唐律》为丝绸之路保驾护航,又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丝绸之路是联系《唐律》与中华法系的纽带,使《唐律》能够为朝鲜、日本、越南等近邻所接受、移植,最终形成中华法系。
  首先,《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系统的律典,也是唐朝的主要法典。
  丝绸之路最晚起源于汉朝,唐朝又有大发展,不仅扩大了陆上丝绸之路,而且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在这条以经贸为主的大路上,人员、文化等也实现了交流与互动。在保证丝绸之路的安全和繁荣方面,《唐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唐律》通过打击损害人身、财产、交易的犯罪,来保证丝绸之路的畅通。
  《唐律》是一部刑法典,最重的刑罚可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因此,与唐朝其他法律相比较,它更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等优势。这使得《唐律》在丝绸之路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唐律》在打击外国人犯罪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旧唐书·北狄传》记载,唐玄宗开元二十年,黑水靺鞨国的武艺派人去诛杀身在大唐帝国的门艺,但刺杀未遂。为了保证门艺的人身安全,河南府派人抓捕武艺派来的刺客,结果刺客全部落网。这一抓捕的依据就是《唐律》。
  其次,一个法系的形成只有母国还不行,它要有成员国的拱卫。《唐律》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性法典,需得到成员国的接受、移植,成为它们立法的楷模。中华法系的母国是中国,成员包括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
  历史上,《唐律》的大量内容为这些成员国所接受移植。在朝鲜,其刑法就是模仿《唐律》而制定。《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在日本,《大宝律》堪称“封建立法的典范”,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在越南,李太尊、陈太尊执政时,制定的重要法典《刑书》和《国朝刑律》亦把《唐律》作为楷模,只是“时而斟酌”而已。可见,《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名副其实。为什么这些国家会大量移植《唐律》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唐律》是东方农业文明的产物。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中华民族也是一个农耕民族,《唐律》就是在这样的国度里诞生的。这决定了,它的内容十分适合农业国家,而不是游牧、工商业国家。那时,东亚国家也都是农业国家,朝鲜、日本和东南亚国家越南无一不是如此。它们与唐朝具有相似的经济背景,采用《唐律》会更加顺手一些。
  第二,《唐律》的水平比较高。《唐律》的水平要明显高于其他东亚国家的原有法律。它们移植《唐律》以后,可以使本国的法律水平得到很快提升,何乐而不为呢?
  第三,《唐律》的移植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在唐朝以前,东亚区域就受到中华文化的广泛影响。中国的文字、风俗、习惯等在汉朝以后,就已渗透进这些国家。有了这一文化基础,《唐律》的移植就显得方便了。由此可见,东亚国家采用《唐律》是多因一果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绝非被动接受和偶然行为。一旦这些国家接受、移植了《唐律》,母国与成员国皆已具备、代表作亦到位,中华法系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
  最后,通过丝绸之路,大量输出《唐律》;通过建立中华法系,远扬大唐威名。
  《唐律》产生于唐朝,中华法系则由唐朝与朝鲜、日本、越南等共同构成。要把《唐律》与这些国家联系起来,没有强劲的纽带是不行的。这根纽带就是丝绸之路。通过丝绸之路,唐朝与周边国家能够加强联系、促进相互交流。
  在输出《唐律》与建立中华法系的过程中,陆上、海上丝绸之路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里,仅以通往日本的丝绸之路为例。那个时候,去往日本,可以先走陆上丝绸之路到朝鲜,再利用季风抵达日本。这条大路不仅承载商人,还有大量日本遣唐使。在遣唐使中,有人专门到唐朝的高等学府国子监就学,深入了解和学习中国文化。其中,就有人专门学习过《唐律》。学成后,便把《唐律》带回日本。
  从制定《大宝律》的人员来看,许多人都是通过丝绸之路来往的。其中,既有留学生,也有唐人的后代。可见,在《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不能没有丝绸之路这条纽带。少了这条纽带,《唐律》就难以为各国所接受、移植,中华法系也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总之,唐朝造就了《唐律》;《唐律》凭借丝绸之路,被移植到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中华法系因为有了这些成员国,而得以最终建立起来。它们之间的联动,造就了《唐律》的闻名于世、唐朝的威名远扬。
  (文章节选自王立民的《法苑内外》,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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