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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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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展示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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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展示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德国社会法典》前言节选

( 2025-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熊先军 娄宇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的产物,依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各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改革开放后,我国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迄今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长护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的社会福利体系,社会保障立法初显成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于实践、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愈加突出。为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我国需要总结国内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借鉴国际社会保障立法经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法治化发展。
  德国不仅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是最早开始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19世纪末,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德国社会主义运动空前高涨。为缓和劳资矛盾,以19世纪80年代《法定医疗保险法》《法定事故保险法》《老年与伤残保险法》的颁布为标志,俾斯麦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了著名的“俾斯麦模式”,成为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社会保障模式国际比较研究重要案例之一,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提供了经验。20世纪70年代,经历“二战”步入和平民主的德国开始社会法典编纂工作。经过半个世纪的“边纳编边实施”,《德国社会法典》越来越体系化、系统化,是制度完善、体系清晰之典范。目前,《德国社会法典》(SGB)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补偿四个部分十二册,其中第四册至第七册和第十一册都与社会保险相关。
  德国社会保险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社会保险法中的楷模,具有系统性、范围广、责任分担的特征。一是法律建设系统性。德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规,形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既包括《社会保险法》这一“根本大法”,也包括养老、工伤、医疗、护理等专门法;既规定制度政策,也明确管理和监督措施,让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人为理解差异,保障政策执行。二是使用人群范围广。德国社会保险立法适用人群广,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就业人员,强制性社会健康保险允许配偶及子女作为连带参保人纳入家庭联保,覆盖近90%的人口。三是保障责任分担。德国社会保险事务由政府直接管理,保险费用由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共担。劳动者只有履行缴费责任才能享受保险待遇,且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充分体现责任分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德国社会保障法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工业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增加工业生产劳动力供给。社会保险制度对工业生产者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予以保障,人员规模迅速增加,因生活困顿移民他国的人员也大量减少,为工业生产提供劳动力。二是缓和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险立法维护就业人群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调和了劳资双方间的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了稳定、和平的环境。三是提高保障能力,降低财政压力。德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极大地降低了财政负担,不仅避免过度依赖政府导致筹资能力受限,也避免过度依赖市场导致覆盖面窄、待遇低等问题。四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德国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措施,为就业人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劳动力健康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升,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翻译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文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这是国内首次出版的对德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译著,全面展示了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德国的社会保险、社会赔偿和社会促进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填补了德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的空白。翻译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文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在社会保障立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过程中,语言障碍成为进一步深入分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拦路虎”,因此,本书将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立法研究的基础。
  翻译过程中,我们总结了德国社会保障立法对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提供的经验借鉴。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化、系统化发展。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处于动态变化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永远在路上。既要有宏观政策规定,也要有操作细节指导。让社会保障制度实践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经验基础,让社会保障法律为制度持续稳定运行提供保障。二是统筹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再分配机制,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缩小分配差异,以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创造力为基础,因此需要审慎推进社会保障政策,减轻人民对社会保障的依赖思想。三是坚持政府、企业与个人责任分担。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合理分担三方责任,既要避免强调国家责任的福利化倾向,也要避免强调个人和市场责任的市场化倾向。四是将坚持基本原则与放活基层实践相结合。政策不能“上下一般粗”,要明确制度定位,把稳政策方向,避免地方实施时难以把握界限分寸。同时,也要为地方服务创新留出空间,鼓励并允许不同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促进服务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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