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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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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黄硕 68岁的贾某某闲来无事多次用网捕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贾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9月,贾某某在朝阳区孙河乡某空地森林内多次使用粘网、捕鸟网等工具狩猎野生鸟类。同年9月24日,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野生鸟类5只。后公安机关从贾某某家中查获野生鸟类21只。案件审理期间,贾某某退缴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相关款项,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我国野生物种资源及其栖息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没收后上缴国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案涉鸟类均已交由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放生。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北京市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粘网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捕猎、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查获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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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狩猎野生鸟类 获罪判刑附带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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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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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黄硕 68岁的贾某某闲来无事多次用网捕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贾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9月,贾某某在朝阳区孙河乡某空地森林内多次使用粘网、捕鸟网等工具狩猎野生鸟类。同年9月24日,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野生鸟类5只。后公安机关从贾某某家中查获野生鸟类21只。案件审理期间,贾某某退缴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相关款项,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我国野生物种资源及其栖息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没收后上缴国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案涉鸟类均已交由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放生。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北京市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粘网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捕猎、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查获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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