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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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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梁瀚伟 张女士为3岁的女儿小苹果(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每年5000余元的保费,对这个普通家庭来说并非小数目,但她的想法很朴素:“孩子平安长大,比什么都重要。”那时的她未曾想到,这份保单会在4年后成为一场诉讼的起点。孩子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开颅手术,保险公司却在理赔时以先天疾病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发现,相关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证据证明在当时做了提示和说明,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024年,7岁的小苹果频繁出现愣神、肢体麻木的症状。北京某医院的诊断结果让张女士如坠冰窟——颅内病变需立即接受开颅手术。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时,她的手抖得几乎握不住笔,却强撑着对女儿微笑:“做完手术,妈妈带你去游乐园。” 手术很成功,术后的小苹果逐渐康复,但医疗费用压得这个普通家庭喘不过气。张女士想起那份重疾险,遂联系了保险公司,却没想到,保险公司的《拒付通知书》如一盆冰水浇下——“先天性畸形属免责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她反复摩挲着合同上“重大疾病”四个字,她不明白:“白纸黑字的承诺,怎能说变就变?”张女士反复翻看保险合同,发现免责条款竟以蝇头小字挤在脚注里,内容也含糊其辞。更令她心寒的是,当初推销保险的业务员并非保险公司员工,签约时对这些免责事项只字未提。 “我不能让孩子白白受苦。”张女士以小苹果名义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附加诊断的疾病编码“涉及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并申请医学鉴定。听着对方律师抛出“ICD-10”“Q00-Q99”等专业术语时,张女士攥紧女儿的病历本:“我们老百姓,难道活该吃哑巴亏?” 案件的争议焦点落在两处: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小苹果的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作为主审法官的杨亚妹翻开卷宗那一刻,同样身为母亲的她心头一颤,本应是无忧无虑的年纪却遭此病痛折磨。她在翻阅案卷时比对保险条款,发现免责内容缺失关键释义;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既无售后回访记录,也无证据证明向张女士解释过专业术语;查阅《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主诊断编码明确不属于先天性畸形章节。 “普通家长如何理解‘ICD-10编码’?保险公司如果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等同于给消费者埋雷。”杨亚妹与其审判团队成员在讨论案情时说。面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杨亚妹更显审慎:“现有证据不能表明保险公司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时鉴定不仅增加诉累,还拖延正义。”据此,法院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综合案情后,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案后,张女士拨通12368热线,点名感谢杨亚妹:“她办案时特别细心,非常负责,对待案件特别公正,她虽然年轻,但法律功底强,特别亲民、接地气。” 母亲节前夕,雨水淅沥,张女士执意冒雨带女儿到法院致谢,杨亚妹劝她改日再来,她却说:“这份感谢,我等了很久,一天都不想拖。” 见到杨亚妹,小苹果掏出一张纸条:“法官杨妈妈,您不仅是一位既漂亮善良又公正的法官,更是我心中的光。感谢您为我和妈妈创造了一个公正的环境……我想成为像您一样的法官。” 杨亚妹接过信时,眼眶微红,她蹲下身,鼓励勇敢的小苹果:“你的信写得真好。未来的法官,现在就要好好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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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成为像您一样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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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青少年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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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梁瀚伟 张女士为3岁的女儿小苹果(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每年5000余元的保费,对这个普通家庭来说并非小数目,但她的想法很朴素:“孩子平安长大,比什么都重要。”那时的她未曾想到,这份保单会在4年后成为一场诉讼的起点。孩子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开颅手术,保险公司却在理赔时以先天疾病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发现,相关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证据证明在当时做了提示和说明,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024年,7岁的小苹果频繁出现愣神、肢体麻木的症状。北京某医院的诊断结果让张女士如坠冰窟——颅内病变需立即接受开颅手术。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时,她的手抖得几乎握不住笔,却强撑着对女儿微笑:“做完手术,妈妈带你去游乐园。” 手术很成功,术后的小苹果逐渐康复,但医疗费用压得这个普通家庭喘不过气。张女士想起那份重疾险,遂联系了保险公司,却没想到,保险公司的《拒付通知书》如一盆冰水浇下——“先天性畸形属免责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她反复摩挲着合同上“重大疾病”四个字,她不明白:“白纸黑字的承诺,怎能说变就变?”张女士反复翻看保险合同,发现免责条款竟以蝇头小字挤在脚注里,内容也含糊其辞。更令她心寒的是,当初推销保险的业务员并非保险公司员工,签约时对这些免责事项只字未提。 “我不能让孩子白白受苦。”张女士以小苹果名义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附加诊断的疾病编码“涉及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并申请医学鉴定。听着对方律师抛出“ICD-10”“Q00-Q99”等专业术语时,张女士攥紧女儿的病历本:“我们老百姓,难道活该吃哑巴亏?” 案件的争议焦点落在两处: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小苹果的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作为主审法官的杨亚妹翻开卷宗那一刻,同样身为母亲的她心头一颤,本应是无忧无虑的年纪却遭此病痛折磨。她在翻阅案卷时比对保险条款,发现免责内容缺失关键释义;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既无售后回访记录,也无证据证明向张女士解释过专业术语;查阅《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主诊断编码明确不属于先天性畸形章节。 “普通家长如何理解‘ICD-10编码’?保险公司如果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等同于给消费者埋雷。”杨亚妹与其审判团队成员在讨论案情时说。面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杨亚妹更显审慎:“现有证据不能表明保险公司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时鉴定不仅增加诉累,还拖延正义。”据此,法院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综合案情后,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案后,张女士拨通12368热线,点名感谢杨亚妹:“她办案时特别细心,非常负责,对待案件特别公正,她虽然年轻,但法律功底强,特别亲民、接地气。” 母亲节前夕,雨水淅沥,张女士执意冒雨带女儿到法院致谢,杨亚妹劝她改日再来,她却说:“这份感谢,我等了很久,一天都不想拖。” 见到杨亚妹,小苹果掏出一张纸条:“法官杨妈妈,您不仅是一位既漂亮善良又公正的法官,更是我心中的光。感谢您为我和妈妈创造了一个公正的环境……我想成为像您一样的法官。” 杨亚妹接过信时,眼眶微红,她蹲下身,鼓励勇敢的小苹果:“你的信写得真好。未来的法官,现在就要好好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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