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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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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的特点与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的大规模应用致使财产犯罪从传统的以依靠人工为核心的“人力犯罪”演化为以依靠算力算法为主力的“智能犯罪”,尤其是在技术的支持下,犯罪形式更为多样,财产犯罪的智能化和隐蔽化程度愈发凸显。由于数据生产要素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算法也更加注重对数据的挖掘与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具有更加智能化、更加精准化、更加去中心化的特点。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介入财产犯罪后,财产犯罪领域出现一系列新的演变态势,给传统财产犯罪理论带来冲击与挑战,也使得刑事归责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当前,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一是刑事责任主体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这是近年来中外刑法学界讨论最热烈的一个话题。虽然分歧很大,但至少不是一个伪问题,而是一个真问题。不过,从司法实务的立场来看,现在的立法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单位)两种刑事责任主体,因此,在他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财产犯罪的情况下,尚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共犯认定问题。与前述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呈现的自动化、智能化特征相呼应,多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某一具体财产犯罪的传统模式逐渐减少,反而在犯罪预备阶段,基于批量作案的需求而呈现前移趋势。三是平台责任界分问题。一般而言,大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往往只提供中立的技术工具,无法直接控制或支配用户输入的数据与指令,因此若犯罪行为人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犯罪行为,平台通常不因最终犯罪结果而承担责任。然而,在研发与部署该类技术时,技术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合规措施,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防止因重大技术漏洞或滥用风险而导致严重侵害后果。四是明知的判断问题。一方面,需要探讨“明知”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系;另一方面,需明确“明知”与共同犯罪的边界。 除了司法层面积极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推动新兴技术背景下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理论、归责理论的发展,还要在织密法网、提高防控能力等方面有效建立惩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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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谈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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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织密法网等方面有效建立惩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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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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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的特点与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的大规模应用致使财产犯罪从传统的以依靠人工为核心的“人力犯罪”演化为以依靠算力算法为主力的“智能犯罪”,尤其是在技术的支持下,犯罪形式更为多样,财产犯罪的智能化和隐蔽化程度愈发凸显。由于数据生产要素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算法也更加注重对数据的挖掘与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具有更加智能化、更加精准化、更加去中心化的特点。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介入财产犯罪后,财产犯罪领域出现一系列新的演变态势,给传统财产犯罪理论带来冲击与挑战,也使得刑事归责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当前,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一是刑事责任主体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这是近年来中外刑法学界讨论最热烈的一个话题。虽然分歧很大,但至少不是一个伪问题,而是一个真问题。不过,从司法实务的立场来看,现在的立法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单位)两种刑事责任主体,因此,在他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财产犯罪的情况下,尚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共犯认定问题。与前述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呈现的自动化、智能化特征相呼应,多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某一具体财产犯罪的传统模式逐渐减少,反而在犯罪预备阶段,基于批量作案的需求而呈现前移趋势。三是平台责任界分问题。一般而言,大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往往只提供中立的技术工具,无法直接控制或支配用户输入的数据与指令,因此若犯罪行为人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犯罪行为,平台通常不因最终犯罪结果而承担责任。然而,在研发与部署该类技术时,技术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合规措施,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防止因重大技术漏洞或滥用风险而导致严重侵害后果。四是明知的判断问题。一方面,需要探讨“明知”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系;另一方面,需明确“明知”与共同犯罪的边界。 除了司法层面积极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推动新兴技术背景下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理论、归责理论的发展,还要在织密法网、提高防控能力等方面有效建立惩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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