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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发布
四种情形应当提前进行法制审核

( 2025-05-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讯 记者万静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指出,国家发改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
  根据《裁量规则》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暂扣许可证件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裁量规则》提到,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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