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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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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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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于实现对法定犯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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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谈在法定犯时代提倡社会相当性理论——
有利于实现对法定犯的合理限制

( 2025-05-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在《法学》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社会相当性理论对法定犯的合理限制》的文章中指出:
  法定犯亦可称为行政犯,概指违反行政法规,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法定犯的性质较为特殊,具有行政和刑事的二重违法性。法定犯导致刑法出现了过度犯罪化的风险已然成为一种不争的现象并引起众多学者的警觉。
  当前在定义法定犯的时候,存在立足于行政法规范,或者利益衡量,又或者道德理论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在法定犯时代提倡社会相当性理论,有利于克服从行政规范或法益视角解释法定犯的不足,有利于实现对法定犯的合理限制,从而有效控制犯罪过度化危机。传统观点将法定犯与社会道德分割,其理据并不充分。法定犯与自然犯同样存在反道德性,区别在于不能从二者的反道德性本身进行把握,可从反道德性的感知和塑造过程中进行理解。自然犯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自下而上的经验性脉络,理由是,自然犯是普通国民在长期的生活中,对特定行为的严重恶性形成了共识,从而要求立法者将其定义为犯罪的行为类型。法定犯则显示出自上而下的建构性线路。
  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实现法定犯道德评价的重要方式,它通过合理判断行为的实质违法性限制法定犯。但社会相当性地位不限于此,它既可以作为刑法立法原理,也可以作为刑法解释原理,还可以作为法益的限制理论。
  刑法中的容许理论无法替代社会相当性的机能。社会相当性具有抽象性。法益侵害性是社会相当性判断的基础,所以在无法益侵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较轻微的时候,无需判断社会相当性。就社会相当性明确性任务而言,可以从主体、经验、规范和历史四个视角加以限制。为了减少抽象性问题带来的挑战,可以根据社会相当性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初衷,从程序角度为判断提供必要的程式和规则。在立法时确定社会相当性衍化规则,据此强化法定犯中行为社会相当性的衰败机理;在司法中确定附属规则,将社会相当性评价限定于存在法益侵害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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