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吴双在《北方法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虚拟空间视域下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适用》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虚拟空间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元宇宙等虚拟现实环境中,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对于其运营的虚拟空间内用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数据信息安全等所负有的一种法定义务。虚拟空间如何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是数字时代下法律领域的新问题。安全保障义务在虚拟时空环境下的存续条件与现实空间中存在差异,导致义务人和受保护对象的确定方法不同;同时,虚拟空间安全风险的发生与现实空间也存在差异,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路径需要针对性研究。 虚拟空间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适用是一个涉及多元要素、动态发展的复杂过程,虚拟社区与现实世界相得益彰、法律规范与科学技术密切交织。在场所边界模糊化的虚拟空间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存续条件应从静态区域标准向动态交互标准转变,以“社会活动组织和参与”来识别不同场景下的义务主体和受保护对象。作为活动组织者的虚拟空间平台或服务提供者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而参与相关虚拟活动的用户是受保护对象。虽然在虚拟空间中物理边界的参照作用减弱,但在某些具体情境中,尤其是当证明难度增加时,可以将虚拟环境的进入与退出作为一种推定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发生标志在于活动的参与,安全保障义务的消灭包含受保护对象脱离活动场景、自甘冒险等情况。 对虚拟空间不同应用场景的权利义务进行类型化是规制风险的前提。现实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物理环境的安全维护上;而在虚拟空间中,安全保障义务则更多涉及数据安全、通讯保护等方面。尽管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理念并未改变。安全保障责任覆盖风险现实化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安全保障义务对应这三个阶段分别体现为非紧迫状态下提供安全保障资讯和配置的义务、紧迫状态下提供及时有效保护的义务、损害发生后提供及时救助的义务。 在构建和完善虚拟空间安全保障法律机制的过程中,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正保护的同时,促进虚拟环境的健康发展和网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
吴双谈完善虚拟空间安全保障法律机制——
|
应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正保护
|
|
|
|
( 2025-04-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吴双在《北方法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虚拟空间视域下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适用》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虚拟空间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元宇宙等虚拟现实环境中,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对于其运营的虚拟空间内用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数据信息安全等所负有的一种法定义务。虚拟空间如何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是数字时代下法律领域的新问题。安全保障义务在虚拟时空环境下的存续条件与现实空间中存在差异,导致义务人和受保护对象的确定方法不同;同时,虚拟空间安全风险的发生与现实空间也存在差异,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路径需要针对性研究。 虚拟空间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适用是一个涉及多元要素、动态发展的复杂过程,虚拟社区与现实世界相得益彰、法律规范与科学技术密切交织。在场所边界模糊化的虚拟空间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存续条件应从静态区域标准向动态交互标准转变,以“社会活动组织和参与”来识别不同场景下的义务主体和受保护对象。作为活动组织者的虚拟空间平台或服务提供者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而参与相关虚拟活动的用户是受保护对象。虽然在虚拟空间中物理边界的参照作用减弱,但在某些具体情境中,尤其是当证明难度增加时,可以将虚拟环境的进入与退出作为一种推定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发生标志在于活动的参与,安全保障义务的消灭包含受保护对象脱离活动场景、自甘冒险等情况。 对虚拟空间不同应用场景的权利义务进行类型化是规制风险的前提。现实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物理环境的安全维护上;而在虚拟空间中,安全保障义务则更多涉及数据安全、通讯保护等方面。尽管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理念并未改变。安全保障责任覆盖风险现实化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安全保障义务对应这三个阶段分别体现为非紧迫状态下提供安全保障资讯和配置的义务、紧迫状态下提供及时有效保护的义务、损害发生后提供及时救助的义务。 在构建和完善虚拟空间安全保障法律机制的过程中,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正保护的同时,促进虚拟环境的健康发展和网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