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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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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 燃 汉武帝时期,面对诸侯势力尾大不掉、地方豪强兼并土地、郡国守尉贪腐成风的严峻形势,为确保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推恩令等政策落实到位,朝廷加强了对地方的巡回监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作为监察区,每州派遣刺史一人为固定的监察官。汉武帝手订“六条”,要求刺史依六条对地方进行问事、开展监察,史称《六条问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规范地方监察官职权范围的监察法规,不仅在西汉中期对于加强中央集权、保证中央法令统一有效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六条问事》共6条,内容简明扼要,针对性非常强。监察的对象仅有两类:地方豪强和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不涉及基层小吏和普通百姓。监察的行为仅有六种:一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地方豪强兼并土地,僭越礼制,欺压百姓;二是二千石(因郡守俸禄为二千石,故以“二千石”指代郡守)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郡守不执行中央政令,贪污腐败,盘剥民众;三是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即郡守滥用司法权,草菅人命,或凭个人好恶施政;四是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即郡守任人唯亲,压制贤能,提拔庸劣;五是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即郡守子弟利用父兄权势干预政务、谋取私利;六是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即郡守与豪强勾结,收受贿赂,破坏中央法令统一。 汉代的《六条问事》和刺史设置,堪称制度创新,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范围和标准,规范监察行为,减少监察随意性,推动汉代形成“以法治吏”传统。二是创设“巡回监察”制度,刺史不常驻地方,而是定期巡查,避免与地方势力勾结。三是采取“以卑临尊”的权力制衡策略,刺史品级虽低(六百石),但可监察郡守,防止监察官自身坐大。四是实行监察与行政分离,刺史仅负责纠举,无兵权、财权,不干预地方行政,确保监察权的独立性。这一制度的精髓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如唐代的六察制度、明代的巡按御史制度,都可看到汉代刺史制度的影子。 汉代的循吏、良吏多,特别是“昭宣中兴”的吏治清明,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不无关系。据史料记载,汉宣帝时期,益州广汉郡太守扈商纵容家族侵占民田,其子扈辄更勾结豪强,在涪江沿岸私设关卡,向商旅勒索“过江钱”。当地民谣传唱:“涪江水,流不尽,扈家索钱无时尽”,怨声直达长安。时任益州刺史王襄巡行至广汉,收到百姓状纸十余份,于是乔装为贩盐商人,带两名随从乘船渡涪江。船至江心,果然有扈氏家奴持械登船索要“过江钱”。次日,他突袭扈氏庄园,搜出扈商与豪强签订的“分利契书”和记载五年间非法获利九千万钱(相当于广汉郡两年赋税)的账册。王襄依据《六条问事》上奏弹劾。宣帝震怒,下诏将扈商腰斩于市,家产充公;其子扈辄及涉案豪强三十七人发配敦煌戍边;没收非法侵占田地二千顷,分给无地流民。 西汉后期,刺史权限逐渐扩大,开始干预地方行政,参与司法审判。东汉时期刺史有了固定治所,演变为州牧,掌握军政大权,最终导致群雄割据,反噬中央集权。这说明,这一制度在后来运行过程中发生了异化,逐渐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暴露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所固有的结构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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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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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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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 燃 汉武帝时期,面对诸侯势力尾大不掉、地方豪强兼并土地、郡国守尉贪腐成风的严峻形势,为确保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推恩令等政策落实到位,朝廷加强了对地方的巡回监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作为监察区,每州派遣刺史一人为固定的监察官。汉武帝手订“六条”,要求刺史依六条对地方进行问事、开展监察,史称《六条问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规范地方监察官职权范围的监察法规,不仅在西汉中期对于加强中央集权、保证中央法令统一有效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六条问事》共6条,内容简明扼要,针对性非常强。监察的对象仅有两类:地方豪强和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不涉及基层小吏和普通百姓。监察的行为仅有六种:一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地方豪强兼并土地,僭越礼制,欺压百姓;二是二千石(因郡守俸禄为二千石,故以“二千石”指代郡守)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郡守不执行中央政令,贪污腐败,盘剥民众;三是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即郡守滥用司法权,草菅人命,或凭个人好恶施政;四是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即郡守任人唯亲,压制贤能,提拔庸劣;五是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即郡守子弟利用父兄权势干预政务、谋取私利;六是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即郡守与豪强勾结,收受贿赂,破坏中央法令统一。 汉代的《六条问事》和刺史设置,堪称制度创新,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范围和标准,规范监察行为,减少监察随意性,推动汉代形成“以法治吏”传统。二是创设“巡回监察”制度,刺史不常驻地方,而是定期巡查,避免与地方势力勾结。三是采取“以卑临尊”的权力制衡策略,刺史品级虽低(六百石),但可监察郡守,防止监察官自身坐大。四是实行监察与行政分离,刺史仅负责纠举,无兵权、财权,不干预地方行政,确保监察权的独立性。这一制度的精髓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如唐代的六察制度、明代的巡按御史制度,都可看到汉代刺史制度的影子。 汉代的循吏、良吏多,特别是“昭宣中兴”的吏治清明,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不无关系。据史料记载,汉宣帝时期,益州广汉郡太守扈商纵容家族侵占民田,其子扈辄更勾结豪强,在涪江沿岸私设关卡,向商旅勒索“过江钱”。当地民谣传唱:“涪江水,流不尽,扈家索钱无时尽”,怨声直达长安。时任益州刺史王襄巡行至广汉,收到百姓状纸十余份,于是乔装为贩盐商人,带两名随从乘船渡涪江。船至江心,果然有扈氏家奴持械登船索要“过江钱”。次日,他突袭扈氏庄园,搜出扈商与豪强签订的“分利契书”和记载五年间非法获利九千万钱(相当于广汉郡两年赋税)的账册。王襄依据《六条问事》上奏弹劾。宣帝震怒,下诏将扈商腰斩于市,家产充公;其子扈辄及涉案豪强三十七人发配敦煌戍边;没收非法侵占田地二千顷,分给无地流民。 西汉后期,刺史权限逐渐扩大,开始干预地方行政,参与司法审判。东汉时期刺史有了固定治所,演变为州牧,掌握军政大权,最终导致群雄割据,反噬中央集权。这说明,这一制度在后来运行过程中发生了异化,逐渐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暴露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所固有的结构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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