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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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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张秀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记者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9条,主要对机构改革后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予以明确界定。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划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干渠、支渠、斗渠、排水工程及其渠系建筑物等农田水利工程履行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明确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强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技术标准配备工程设施;规范工程后续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近年来,自治区持续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灌溉输水工程,为保障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条例》的出台,为加快自治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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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加快农田水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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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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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张秀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记者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9条,主要对机构改革后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予以明确界定。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划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干渠、支渠、斗渠、排水工程及其渠系建筑物等农田水利工程履行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明确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强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技术标准配备工程设施;规范工程后续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近年来,自治区持续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灌溉输水工程,为保障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条例》的出台,为加快自治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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