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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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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琪
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 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各级法院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规定了院长任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原则与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权利等内容。 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宪法对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规定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共3章40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重申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明确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重要地位。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共五节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负责审判的案件范围。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共三节10条,规定了院长、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其他人员的相关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组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我国设立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判委员会等,建立了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项司法制度,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从1950年至1953年,除西藏地区外,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县级、省级人民法院。当时,各级审判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由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况需要,以命令或批准成立,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受其所在区专员的指导,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甚至许多地方的审判机关在组建时并非称为人民法院,而是称为同级政府的司法处、科。 1954年宪法承担了重构国家机构的重要使命,明确了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与同级人民政府平行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法院四级设置和两审终审制度,对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上诉抗议制度(现抗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等程序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并延续至今。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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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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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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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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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琪
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 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各级法院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规定了院长任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原则与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权利等内容。 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宪法对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规定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共3章40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重申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明确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重要地位。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共五节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负责审判的案件范围。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共三节10条,规定了院长、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其他人员的相关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组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我国设立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判委员会等,建立了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项司法制度,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从1950年至1953年,除西藏地区外,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县级、省级人民法院。当时,各级审判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由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况需要,以命令或批准成立,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受其所在区专员的指导,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甚至许多地方的审判机关在组建时并非称为人民法院,而是称为同级政府的司法处、科。 1954年宪法承担了重构国家机构的重要使命,明确了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与同级人民政府平行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法院四级设置和两审终审制度,对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上诉抗议制度(现抗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等程序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并延续至今。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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