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律服务·说法
8 6/8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虚假诉讼阻碍诚信 依法严惩加强防范
· 只有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 跌入无盖窨井受伤
管理疏忽担责赔偿
· 公司扣留员工提成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 单位员工拒绝调岗
违法开除赔偿三万

跌入无盖窨井受伤
管理疏忽担责赔偿

( 2025-04-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 本报通讯员 郝灵芝 肖启蒙
  
  不慎跌入井盖缺失的窨井中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应索要赔偿?赔偿责任又应由谁承担?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因行人跌入排水井受伤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4年10月27日晚,李某骑自行车行至某高架桥下路段时不慎掉入无盖窨井,导致李某头面部多处损伤,部分牙冠折断,后进行植牙,共花费医药费8000余元。李某认为相关管理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谢家集区法院,请求相关管理部门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谢家集区法院立案后,经征求李某和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确定以先行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初期,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李某认为,相关管理部门作为窨井盖的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赔偿责任;而相关管理部门则提出,李某在骑行过程中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不应由相关部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调解员向相关管理部门阐述了法律法规关于公共设施管理责任的规定,指出其在管理上的疏忽与李某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相关管理部门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陈建军表示,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群众也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如因窨井盖受伤,要及时留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