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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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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碍社会诚信建设。近年来,河南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彰显人民法院保障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
持虚假借据去诉讼 涉罪获刑罚金五万 马某于2012年至2016年担任河南省漯河市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马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黄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借款共计171万余元。2016年至2018年,黄某等人陆续要求还款时,马某谎称上述借款用于某置业公司项目建设,并指使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某置业公司向黄某等6人借款的虚假借据6份,总金额250万元。2017年至2019年,马某指使黄某等人持虚假借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偿还黄某等6人借款250万元及利息,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公安机关对马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进行了查处。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马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指使公司人员出具虚假借据逃避个人债务的典型案例。马某为达到将个人债务转嫁为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指使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借据等材料,并指使黄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后,第一时间对错误判决予以纠正,为受害企业挽回损失,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严惩。该案的依法判决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诚信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主审法官解释说。 假借贷套取公积金 扰乱诉讼受到严惩 张某与白某经人介绍达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套取公积金的合意。随后,张某和白某伪造了借款金额为15万元的借据、收据。2023年2月19日,张某分两笔向白某转账15万元。次日,白某再通过第三人分多笔将该款转回给张某。同年3月7日,张某持白某出具的虚假借据、转款凭证等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白某偿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白某需偿还张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出具后,白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同年3月15日,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白某公积金余额13.56万元转给张某。张某扣除部分费用后,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白某12万元。 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仅在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使用。本案中,张某与白某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套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该行为既侵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诉讼秩序。通过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伪造资料诉讼骗保 追缴没收非法获利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焦某、苏某为非法获取中介费,以能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寻找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身份条件但想要办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郭某等80人。焦某、苏某为郭某等人伪造某磨料公司工资表、职工参保名单花名册等虚假资料,捏造郭某等人自2001年4月以来在某磨料公司工作的事实,并委托诉讼代理人以郭某等人名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形成多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骗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文书。其中,部分人持生效裁判文书到当地税务部门补缴养老保险费,陆续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焦某、苏某非法获利共计26.8万元。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焦某非法获利21万元,被告人苏某非法获利5.8万元均予以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焦某、苏某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累积形成,具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重属性。本案中,焦某、苏某以非法获取中介费为目的,多次伪造工资表、职工参保名单花名册等材料,指使郭某等人先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再持生效裁判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该行为违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并骗领养老保险金,造成养老基金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法院通过依法审判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实施保驾护航。”主审法官解释说。 伪造诊断证明骗保 驳回诉求追究刑责 2016年3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金佑人生终身寿险、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多份保险。2020年7月22日,张某找他人代替其到卫辉市人民医院做磁共振颅脑平扫,诊断意见为多发脑梗死及软化灶,同日,张某住院。2020年11月4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谎称7月22日感觉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脑梗死症状,经治疗8月3日出院,其病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特定疾病轻微脑卒中等情形,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保险金额20%给付保险金39450元,并豁免患病后的相关保险费用。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保额达到195000元,属于高保额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复检,但张某拒不配合复检。法院经审理,发现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同日到卫辉市人民医院做磁共振颅脑平扫,未诊断出多发脑梗死及软化灶。 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伪造诊断证明骗取商业保险金的典型案例。张某购买多份保险后找他人代替自己做检查,骗取与事实不符的诊断证明,并试图通过诉讼骗取商业保险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保险行业市场秩序,为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虚构合同主张债权 恶意串通承担刑责 岳某和梁某系表姐弟关系。2023年3月,岳某向某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等人追讨借款、工资等费用未果后,与梁某等人共谋,利用其系某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某印刷公司名义与梁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科贸公司签订金额为86万余元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某印刷公司欠某科贸公司86万余元货款的欠条(由某包装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增值税发票及出库单。2023年3月8日,梁某以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捏造某印刷公司不支付货款的事实,以某印刷公司和某包装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 2023年4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科贸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9日,法院根据梁某的申请出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某印刷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中,因某印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向梁某核实货物交易情况,梁某随即申请撤销执行。案发后,梁某、岳某通过拨打公安机关电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是一起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他债权的典型案例。岳某向某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追要借款、工资等,本应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其选择利用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与亲属梁某恶意串通,达成虚假调解协议,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企图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快速主张债权。法院依法判决岳某、梁某承担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对于有效震慑不法行为人、引导理性合法维权均具有积极意义。”主审法官说。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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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阻碍诚信 依法严惩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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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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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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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碍社会诚信建设。近年来,河南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彰显人民法院保障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
持虚假借据去诉讼 涉罪获刑罚金五万 马某于2012年至2016年担任河南省漯河市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马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黄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借款共计171万余元。2016年至2018年,黄某等人陆续要求还款时,马某谎称上述借款用于某置业公司项目建设,并指使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某置业公司向黄某等6人借款的虚假借据6份,总金额250万元。2017年至2019年,马某指使黄某等人持虚假借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偿还黄某等6人借款250万元及利息,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公安机关对马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进行了查处。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马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指使公司人员出具虚假借据逃避个人债务的典型案例。马某为达到将个人债务转嫁为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指使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借据等材料,并指使黄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后,第一时间对错误判决予以纠正,为受害企业挽回损失,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严惩。该案的依法判决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诚信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主审法官解释说。 假借贷套取公积金 扰乱诉讼受到严惩 张某与白某经人介绍达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套取公积金的合意。随后,张某和白某伪造了借款金额为15万元的借据、收据。2023年2月19日,张某分两笔向白某转账15万元。次日,白某再通过第三人分多笔将该款转回给张某。同年3月7日,张某持白某出具的虚假借据、转款凭证等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白某偿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白某需偿还张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出具后,白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同年3月15日,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白某公积金余额13.56万元转给张某。张某扣除部分费用后,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白某12万元。 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仅在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使用。本案中,张某与白某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套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该行为既侵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诉讼秩序。通过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伪造资料诉讼骗保 追缴没收非法获利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焦某、苏某为非法获取中介费,以能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寻找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身份条件但想要办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郭某等80人。焦某、苏某为郭某等人伪造某磨料公司工资表、职工参保名单花名册等虚假资料,捏造郭某等人自2001年4月以来在某磨料公司工作的事实,并委托诉讼代理人以郭某等人名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形成多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骗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文书。其中,部分人持生效裁判文书到当地税务部门补缴养老保险费,陆续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焦某、苏某非法获利共计26.8万元。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焦某非法获利21万元,被告人苏某非法获利5.8万元均予以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焦某、苏某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累积形成,具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重属性。本案中,焦某、苏某以非法获取中介费为目的,多次伪造工资表、职工参保名单花名册等材料,指使郭某等人先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再持生效裁判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该行为违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并骗领养老保险金,造成养老基金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法院通过依法审判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实施保驾护航。”主审法官解释说。 伪造诊断证明骗保 驳回诉求追究刑责 2016年3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金佑人生终身寿险、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多份保险。2020年7月22日,张某找他人代替其到卫辉市人民医院做磁共振颅脑平扫,诊断意见为多发脑梗死及软化灶,同日,张某住院。2020年11月4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谎称7月22日感觉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脑梗死症状,经治疗8月3日出院,其病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特定疾病轻微脑卒中等情形,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保险金额20%给付保险金39450元,并豁免患病后的相关保险费用。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保额达到195000元,属于高保额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复检,但张某拒不配合复检。法院经审理,发现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同日到卫辉市人民医院做磁共振颅脑平扫,未诊断出多发脑梗死及软化灶。 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伪造诊断证明骗取商业保险金的典型案例。张某购买多份保险后找他人代替自己做检查,骗取与事实不符的诊断证明,并试图通过诉讼骗取商业保险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保险行业市场秩序,为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虚构合同主张债权 恶意串通承担刑责 岳某和梁某系表姐弟关系。2023年3月,岳某向某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等人追讨借款、工资等费用未果后,与梁某等人共谋,利用其系某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某印刷公司名义与梁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科贸公司签订金额为86万余元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某印刷公司欠某科贸公司86万余元货款的欠条(由某包装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增值税发票及出库单。2023年3月8日,梁某以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捏造某印刷公司不支付货款的事实,以某印刷公司和某包装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 2023年4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科贸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9日,法院根据梁某的申请出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某印刷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中,因某印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向梁某核实货物交易情况,梁某随即申请撤销执行。案发后,梁某、岳某通过拨打公安机关电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是一起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他债权的典型案例。岳某向某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追要借款、工资等,本应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其选择利用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与亲属梁某恶意串通,达成虚假调解协议,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企图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快速主张债权。法院依法判决岳某、梁某承担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对于有效震慑不法行为人、引导理性合法维权均具有积极意义。”主审法官说。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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