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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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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余宁 胡宇昕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探索出认购“蓝碳”、发布“森林管护令”、建立生态修复基地等多种修复方式,为不同类型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修复方案。 创新“蓝碳”司法保护 “蓝碳”是指利用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和陆地上的“绿碳”相比,固碳量更大、效率更高、储存时间更长,修复机制也更为灵活。 2023年8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是禁渔期,仍分别驾驶渔船来到东海某海区,采用双船拖网作业的方式,使用最小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禁用拖网,非法捕捞1.75吨渔获物并出售,获利1.85万元。经评估认定,该行为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总额为20.35万元。 2024年3月,象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判决其赔偿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 该案中,两被告人自愿认购了“蓝碳”生态价值产品422.5吨,并通过福建厦门和宁波两地共建的象山县“蓝碳”生态碳账户进行核销,完成浙江省首例“蓝碳+产权+司法”生态补偿交易。 2024年5月,象山县人民法院牵头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蓝碳”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对适用范围、前置条件、工作流程与分工、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后续开展“蓝碳”司法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和制度保障。 坚持治罪治理并重 近年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探索环境资源纠纷多元治理、综合治理、延伸治理,以“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撬动生态环境保护“大提升”。 2022年2月至5月,老王(化名)擅自在奉化溪口某山上挖掘林地种植香榧,毁坏防护林6.77亩。奉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非法占有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老王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着手修复林地,且在审理期间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被毁林地的修复工作,法院基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老王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后,法官发出宁波市首份“森林管护令”,责令老王继续管护补植复绿的树苗,确保其存活,同时兼顾对周边树木的保护。 3个月后,法官对复绿情况进行回访,此前荒芜的山坡上已种满树苗并长出了新叶。 设立生态修复基地 2024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我们身边的绿水青山”融媒体访谈节目,展现了宁波法院多措并举推动生态修复、提升绿水青山“生态颜值”的担当作为,其中便提到了浙江省首例涉大运河保护水利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中,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流入大运河的某河段进行疏浚、清理。庭前,海曙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属地政府实地察看河道淤堵情况,研判清淤疏浚、整治被侵占河道事宜,并积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落实河道整治工作。庭审时,职能部门已基本完成整治并向法庭展示了整治成果。庭后,法院组织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实地验收,此时河道面貌已焕然一新,检察院随后撤回起诉。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生态环境难以修复、无法原地修复或没有必要进行原地修复等情形。为此,宁波法院积极探索设立生态修复基地,推动生态异地修复,全市首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示范基地、首个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司法保护与修复基地,以及首个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基地分别在宁海县、鄞州区、北仑区设立。 此外,慈溪市人民法院结合龙山镇徐夹岙水库集灌溉饮用、抗旱防洪于一体的区域特色,联合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地镇政府共同建立修复基地,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督促当事人异地补植复绿,引导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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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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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绿水青山定制“颜值”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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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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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余宁 胡宇昕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探索出认购“蓝碳”、发布“森林管护令”、建立生态修复基地等多种修复方式,为不同类型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修复方案。 创新“蓝碳”司法保护 “蓝碳”是指利用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和陆地上的“绿碳”相比,固碳量更大、效率更高、储存时间更长,修复机制也更为灵活。 2023年8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是禁渔期,仍分别驾驶渔船来到东海某海区,采用双船拖网作业的方式,使用最小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禁用拖网,非法捕捞1.75吨渔获物并出售,获利1.85万元。经评估认定,该行为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总额为20.35万元。 2024年3月,象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判决其赔偿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 该案中,两被告人自愿认购了“蓝碳”生态价值产品422.5吨,并通过福建厦门和宁波两地共建的象山县“蓝碳”生态碳账户进行核销,完成浙江省首例“蓝碳+产权+司法”生态补偿交易。 2024年5月,象山县人民法院牵头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蓝碳”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对适用范围、前置条件、工作流程与分工、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后续开展“蓝碳”司法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和制度保障。 坚持治罪治理并重 近年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探索环境资源纠纷多元治理、综合治理、延伸治理,以“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撬动生态环境保护“大提升”。 2022年2月至5月,老王(化名)擅自在奉化溪口某山上挖掘林地种植香榧,毁坏防护林6.77亩。奉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非法占有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老王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着手修复林地,且在审理期间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被毁林地的修复工作,法院基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老王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后,法官发出宁波市首份“森林管护令”,责令老王继续管护补植复绿的树苗,确保其存活,同时兼顾对周边树木的保护。 3个月后,法官对复绿情况进行回访,此前荒芜的山坡上已种满树苗并长出了新叶。 设立生态修复基地 2024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我们身边的绿水青山”融媒体访谈节目,展现了宁波法院多措并举推动生态修复、提升绿水青山“生态颜值”的担当作为,其中便提到了浙江省首例涉大运河保护水利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中,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流入大运河的某河段进行疏浚、清理。庭前,海曙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属地政府实地察看河道淤堵情况,研判清淤疏浚、整治被侵占河道事宜,并积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落实河道整治工作。庭审时,职能部门已基本完成整治并向法庭展示了整治成果。庭后,法院组织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实地验收,此时河道面貌已焕然一新,检察院随后撤回起诉。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生态环境难以修复、无法原地修复或没有必要进行原地修复等情形。为此,宁波法院积极探索设立生态修复基地,推动生态异地修复,全市首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示范基地、首个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司法保护与修复基地,以及首个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基地分别在宁海县、鄞州区、北仑区设立。 此外,慈溪市人民法院结合龙山镇徐夹岙水库集灌溉饮用、抗旱防洪于一体的区域特色,联合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地镇政府共同建立修复基地,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督促当事人异地补植复绿,引导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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