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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之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 2025-03-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段宏磊

  市场准入是经营主体开展经营、参与竞争的起点,关系到经营主体是否有资格进入市场、能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充分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了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通过裁判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的案件,也有通过裁判支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市场监管职权的案件,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积极作为。
  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对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意义深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变相设置准入障碍、行政执法力度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定分止争服务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引导和规范经济社会发展。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将市场准入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促进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而且有助于倒逼行政机关纠正各种不当行为,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
  具体而言,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涉市场准入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如下重点:
  一是捍卫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严格标准规范和限制市场准入阶段的行政权力,全面纠正不作为、怠于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确保市场准入基础制度规范统一。如在本次公布的“山东众某燃气公司诉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案”中,审批局核准涉案项目在前,但在燃气公司投资开工建设并竣工后,又以经住建局审查不符合专项规划为由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涉案市场主体制造了不必要、不公正的准入壁垒。对此,一审法院责令审批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在审批局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审批局与住建局职能定位模糊属于政府内部事宜,不应由燃气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保障了企业的财产权益。
  二是捍卫国际化营商环境,在市场准入阶段注重平等保护内外资市场主体,提升外商投资信心、稳定外商市场预期,确保市场竞争环境公平有序。如在此次公布的“万某宫(湖南)娱乐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案”中,国内企业擅自使用与日本万某宫公司相同的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混淆行为,被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严格遵守内外资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支持了市监局的行政裁决,彰显了我国法院平等保护外国企业在华合法权益的决心与实效。
  三是捍卫市场化营商环境,确保行政机关在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时,对各类型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破除市场准入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如在本次公布的“江苏省如皋市兴某加油站诉南通市商务局行政许可案”中,涉案纷争的市场主体分属不同所有制形态的企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秉持非歧视理念,依法保障不同性质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对规范市场准入、维护统一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任务。期待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以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为镜鉴,切实指导自身涉市场准入行政审判工作实务,全面服务于市场准入法治化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政府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作者系湖北经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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