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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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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条例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 2025-03-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已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4条,紧扣改革创新进行制度设计,以法治方式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在全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域具有首创性、唯一性,是与时俱进填补空白的地方性法规,对山东省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表示,2022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赋予山东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大任务。自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以来,山东积极探索新旧动能转换模式,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积累了一些富有成效的经验做法,也亟须通过立法进行总结推广。“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实现生产生活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刘振远说。
  据了解,《条例》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紧扣服务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双碳”战略落地,把高质量发展要求贯穿起草全过程。立足于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总定位,将普适性、长期性、原则性的内容上升为法规。同时,突出问题导向,破解绿色低碳转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产业发展、能源转型、生态建设、绿色生活等重点领域,通过系统、精准施策引导构建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良性格局。
  “《条例》突出山东特色,明确提出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产业格局,对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数字产业、海洋产业、文化产业等作了规范。”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说。
  能源转型是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途径,《条例》围绕能源转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能源保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因地制宜实行化石能源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用电结构,促进绿色电力消纳;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围绕美丽山东建设,《条例》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生态管控、推动土地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结合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等正在开展的工作,将相关机制上升到制度层面。同时,对发展循环经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作了规定。
  在倡导绿色生活方面,《条例》围绕促进绿色消费,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出行,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等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条款;在食品节约、生活垃圾处置、二手商品交易、过度包装治理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新风尚,促进生活方式全面绿色转型。
  为完善保障措施,《条例》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既从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绿色转型评价、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方面,提出对路管用的制度规范,又从财政、税收、金融、创新、人才等方面,提出各级政府应采取的激励性支持政策,以改革的思路办法,一体推进制度机制和政策创新,为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夯实支撑。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副厅级干部于明兵表示,《条例》是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法治保障。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同心同向发力,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条例》从产业发展、能源转型、生态建设、绿色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全,既规范生产生态建设者、又规范大家日常生活;二是适用领域全,既规范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又聚焦加快高质量发展;三是适用地域全,与先行区规划布局一致,覆盖我省全域。”于明兵说,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从财政、税收、金融、创新、人才等方面,探索采用改革的思路办法,一体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进一步夯实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撑,同时,着力加强《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促进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条例》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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