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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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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东全:我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世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蒋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828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东全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048500元,利息54260元,保全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汪宗忠:我院受理的原告陈爱玲与被告新疆银硕棉业有限公司、汪宗忠、第三人杨开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828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马品良:我院受理的程选芝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828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品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选芝垫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6000元、土地勘测费5000元、税务罚没收入2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苏1283民初748号 叶小东:本院受理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叶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燕头派出所对面原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杜鹏鹏: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406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彭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杜鹏鹏:本院受理原告贺胜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406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彭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4)豫0402民初5329号 舞钢昌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董明亚、李慧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陕E环催字(2025)1号 陕西中恒佳特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BWN93J0 地址:临渭区官底镇官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妮妮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环罚【2024】35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九万元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九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下列义务: 缴纳九万元人民币罚款(¥90000)。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贠永强 电话:0913-3035513 地址:临渭区老城街农园村4号 邮政编码:7140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陕E环催字(2025)2号 陕西凯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3UBY5K 地址:临渭区下邽镇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崇刚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D400-D150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被拆除,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治理直排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环罚【2024】36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0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决定,在2024年8月14日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30日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陕E环罚〔202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下达《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渭政复决字[2024]192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下列义务: 缴纳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110000)。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贠永强 电话:0913-3035513 地址:临渭区老城街农园村4号 邮政编码:7140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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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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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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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东全:我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世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蒋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828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东全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048500元,利息54260元,保全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汪宗忠:我院受理的原告陈爱玲与被告新疆银硕棉业有限公司、汪宗忠、第三人杨开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828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马品良:我院受理的程选芝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828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品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选芝垫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6000元、土地勘测费5000元、税务罚没收入2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苏1283民初748号 叶小东:本院受理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叶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燕头派出所对面原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杜鹏鹏: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406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彭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杜鹏鹏:本院受理原告贺胜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406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彭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4)豫0402民初5329号 舞钢昌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董明亚、李慧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陕E环催字(2025)1号 陕西中恒佳特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BWN93J0 地址:临渭区官底镇官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妮妮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环罚【2024】35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九万元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九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下列义务: 缴纳九万元人民币罚款(¥90000)。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贠永强 电话:0913-3035513 地址:临渭区老城街农园村4号 邮政编码:7140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陕E环催字(2025)2号 陕西凯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3UBY5K 地址:临渭区下邽镇韩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崇刚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D400-D150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被拆除,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治理直排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环罚【2024】36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0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决定,在2024年8月14日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30日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陕E环罚〔202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下达《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渭政复决字[2024]192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下列义务: 缴纳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110000)。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贠永强 电话:0913-3035513 地址:临渭区老城街农园村4号 邮政编码:7140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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