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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甘肃文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赵伍斌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兰城劳人仲裁字[2024]142号仲裁裁决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蔡浩、于扬: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王梦瑶: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旌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梦瑶追偿权纠纷(2025)皖0422民初138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5)浙0382破2号之二 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裁定受理乐清市长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乐清市长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至2025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5年4月12日止。各债权人需书面向乐清市长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马鞍池大厦3楼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陈诚、陈碧;联系电话:15868798442、13868867689),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浙0382破2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裁定受理乐清市长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3日前,向乐清市长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马鞍池大厦3楼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陈诚、陈碧;联系电话:15868798442、13868867689)。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618号 张建光:本院审原告史开元诉被告张建光,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郭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2民初618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年5月15日9时第八法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有关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2724号 吴公会:本院审原告张耀东诉被告高金华、徐建设、吴公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2民初2724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年5月16日9时第八法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有关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8315号 杭州星垂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江干区丽都园艺场诉被告杭州星垂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4月28日8点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6414号 韩寅祥:本院对原告周福明诉被告韩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641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张英:本院受理原告胡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32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新疆坤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青海同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陈三军:本院受理陈邦君与陈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陈邦君要求:1、依法判令陈三军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2、依法判令陈三军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损失(暂计利息1670元,截至2024年3月1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三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24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杨占优: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4)青2821民初388号 马传银:本院受理原告张辉与被告马传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青28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来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5)冀0926执异1、2、4号 张亚娟、李艳艳、董宝财、河北科莱达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广祥申请追加张亚娟、董宝财、李艳艳为被执行人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冀0926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6209室领取以上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十五天内你等不提起异议之诉,上述三裁定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2025)鲁0304民特8号 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庆俊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刘庆俊称,其儿子刘哲(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419891007655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荫柳村462号。)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刘哲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哲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哲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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