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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认定工伤决定书
新工伤认字:65059920240034405
申请人:王凯,职工姓名:王凯,性别:男,年龄:59,身份证号码:510225196503281453,事故单位:山东银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木工,事故时间:2024年04月24日,事故地点:项目工地化验楼,诊断时间:2024年04月30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24年05月22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右手。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4年06月04日受理王凯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4年4月24日17时50分许,王凯在项目施工地化验楼旁的地面上使用电锯锯木板时,因大风将整个模板吹起,导致王凯的右手不慎碰撞在电锯上,造成受伤。2024年4月30日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1.右手小指单指不全切断;2.右手环小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3.右手环指手指开放性损伤;4.右手环小指神经损伤;5.右手环小指肌腱损伤;6.右手小指上肢关节损伤;7.右手小指开放性指骨骨折。王凯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工伤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6日
关于王华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送达
贵溪市匠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王华(身份证号:622226196902052563)于2022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11月8日我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受理。于2024年2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字65059920220037605):认定王华2021年10月24日13时许,在倒完混凝土放回输送管时,吊车将混凝土厢斗吊起,混凝土输送管挂在混凝土厢斗上,夹到王华左手,造成受伤。2021年10月24日,经巴里坤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手无名指手指挫伤;2.左手无名指骨折;3.指骨骨折(左侧无名指甲骨粗隆缺如)。2021年12月2日,甘肃省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手环指挤压伤;2.左手环指远节指骨缺如;3.左手环指皮肤裂伤。王华同志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经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该文书,但被退回。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定65059920220037605)。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窗口领取该认定结论(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军民团结路24号,联系电话:0902-6822552)。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新工伤认字:65059920220037605
申请人:王华,职工姓名:王华,性别:女,年龄:55岁,身份证号码:622226196902052563,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贵溪市匠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混凝土浇筑工,事故时间:2021年10月24日,事故地点:距蒋淖铁路2号标线下分部三工区4、5公里处,诊断时间:2021年12月02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22年07月20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指、皮肤、多发伤。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3年11月08日受理王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1年10月24日13时许,王华倒完混凝土放回输送管时,吊车将混凝土厢斗吊起时,混凝土输送管挂在了混凝土厢斗上,夹到王华左手,造成受伤。2021年10月24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手无名指手指挫伤;2.左手无名指骨折。2022年4月29日诊断为:指骨骨折(左侧无名指甲骨粗隆缺如)。2021年12月2日,甘肃省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手环指挤压伤;2.左手环指远节指骨缺如;3.左手环指皮肤裂伤。王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工伤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本通知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2月08日
宜兴市强顺劳务有限公司、司海强:本院受理卜奎扬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52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四川泽天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平县恒爱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四川泽天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冀1125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4956号 杭州星洲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朱科杰诉被告杭州星洲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495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6438号 浙江统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张建永诉被告浙江统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6438号]。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2551号 刘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华会与被告刘清平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26民初255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5)浙0382 民初2117号 张焕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乐清市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2179号 陈代虎:本院受理原告吕孝华与被告陈代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浙0382民初2179号,因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16747号 徐崇志:本院审理原告金龙控股集团乐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珏、黄芳芳、方绍彬、黄俊杰、谢爱萍、金道晓、金道静、金成武、赵孝千、叶国权、虞文杰、陈景华、黄子烨、徐小凯、徐崇志、施小敏、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6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巴州红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隆燕诉你与和硕县艾力胡西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阿力木江·卡米力:本委受理中共和硕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硕劳人仲字〔2024〕113号)现已审理终结,裁决阿力木江·卡米力退还2021年3月—2021年12月取保候审期间多发工资共计4866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及补正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阮氏姮(NGUYEN THI HANG):本院受理原告窦彬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1503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5)豫0402民初840号 梁栋:本院受理原告蒋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周珍建遗失盐城同洲骨科医院住院发票1张,发票号:0000042796,金额:17424.85元,开票日期:2021年12月20日,声明作废。
声明人:周珍建
遗失声明
  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不慎遗失执业许可证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MD011753XY,特此声明。
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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