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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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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显安:本院受理原告彭翠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723民初415号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5年4月8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德曼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皖蚌五交罚(2024)100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你履行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德曼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皖蚌五交罚(2024)100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你履行罚款柒仟伍佰元整,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德曼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皖蚌五交罚(2024)1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你履行罚款肆仟元整,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2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卢小彩:本会受理申请人桂林华娱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仲案字第91号裁决书、(2024)桂仲案字第91号补正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2024)桂仲案字第91号裁决书、(2024)桂仲案字第91号补正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桂林仲裁委员会 毕道胜:本院受理丁革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宋静:本院受理张应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郭丽娟:本院受理王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徐振伟:本院受理熊带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一游(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蔡秀英与黄玉宝、你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宁波美鲜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报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材料、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均、张琼芳与被告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湖北磨钝科技有限公司:张征宇与湖北磨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4]79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湖北磨钝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陂劳人仲裁字[2024]794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彭耿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领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彭耿(身份证号:432522196709222458)于2024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6月20日我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受理。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定65052120240040405):认定彭耿2024年5月22日17时左右和工友朱柏发、佘伟新三人在新疆华电地下综合蓄水池西边施工地支模板,因工作需要彭耿用手提电锯在一块木板上锯直径为45厘米的圆孔模板过程只中不慎锯在左手上,造成受伤。经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1.左手环指单指完全离断;2.左手环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3.左手环指指神经损伤;4.左手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5.左手中指手指开放性损伤。彭耿同志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经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该文书,但被退回。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定65052120240040405)。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窗口领取该认定结论(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军民团结路24号,联系电话:0902-6822552)。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新工伤认字:65052120240040405 申请人:彭耿,职工姓名:彭耿,性别:男,年龄:57,身份证号码:432522196709222458,事故单位:山东领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模板木工,事故时间:2024年05月22日,事故地点:三塘湖新疆华电哈密煤电地下综合蓄水池施工地,诊断时间:2024年05月26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24年06月13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指。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4年06月20日受理彭耿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4年5月22日17时左右,彭耿和工友朱柏发、佘伟新三人在新疆华电地下综合蓄水池西边施工地支模板,因工作需要彭耿用手提电锯在一块木板上锯直径为45厘米的圆孔模板过程中不慎锯在左手上,造成受伤。2024年5月26日,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住院号:0000112382)诊断为:1.左手环指单指完全离断;2.左手环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3.左手环指指神经损伤;4.左手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5.左手中指手指开放性损伤。彭耿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工伤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王凯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银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王凯(身份证号:510225196503281453)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6月4日我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受理。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字65059920240034405):认定王凯2024年4月24日17时50分左右,王凯在项目施工地化验楼旁的地面上使用电锯锯木板时,因大风将整个木板吹起,导致王凯的右手不慎碰撞在电锯上,造成受伤。2024年4月30日,经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手小指单指不全切断;2.右手环小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3.右手环指手指开放性损伤;4.右手环小指神经损伤;5.右手环小指肌腱损伤;6.右手小指上肢关节损伤;7.右手小指开放性指骨骨折。王凯同志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经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该文书,但被退回。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定510225196503281453)。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窗口领取该认定结论(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军民团结路24号,联系电话:0902-6822552)。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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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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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显安:本院受理原告彭翠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723民初415号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5年4月8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德曼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皖蚌五交罚(2024)100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你履行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德曼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皖蚌五交罚(2024)100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你履行罚款柒仟伍佰元整,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德曼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皖蚌五交罚(2024)1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你履行罚款肆仟元整,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2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卢小彩:本会受理申请人桂林华娱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仲案字第91号裁决书、(2024)桂仲案字第91号补正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2024)桂仲案字第91号裁决书、(2024)桂仲案字第91号补正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桂林仲裁委员会 毕道胜:本院受理丁革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宋静:本院受理张应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郭丽娟:本院受理王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徐振伟:本院受理熊带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一游(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蔡秀英与黄玉宝、你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宁波美鲜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报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材料、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均、张琼芳与被告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湖北磨钝科技有限公司:张征宇与湖北磨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4]79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湖北磨钝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陂劳人仲裁字[2024]794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彭耿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领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彭耿(身份证号:432522196709222458)于2024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6月20日我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受理。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定65052120240040405):认定彭耿2024年5月22日17时左右和工友朱柏发、佘伟新三人在新疆华电地下综合蓄水池西边施工地支模板,因工作需要彭耿用手提电锯在一块木板上锯直径为45厘米的圆孔模板过程只中不慎锯在左手上,造成受伤。经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1.左手环指单指完全离断;2.左手环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3.左手环指指神经损伤;4.左手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5.左手中指手指开放性损伤。彭耿同志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经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该文书,但被退回。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定65052120240040405)。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窗口领取该认定结论(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军民团结路24号,联系电话:0902-6822552)。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新工伤认字:65052120240040405 申请人:彭耿,职工姓名:彭耿,性别:男,年龄:57,身份证号码:432522196709222458,事故单位:山东领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模板木工,事故时间:2024年05月22日,事故地点:三塘湖新疆华电哈密煤电地下综合蓄水池施工地,诊断时间:2024年05月26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24年06月13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指。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4年06月20日受理彭耿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4年5月22日17时左右,彭耿和工友朱柏发、佘伟新三人在新疆华电地下综合蓄水池西边施工地支模板,因工作需要彭耿用手提电锯在一块木板上锯直径为45厘米的圆孔模板过程中不慎锯在左手上,造成受伤。2024年5月26日,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住院号:0000112382)诊断为:1.左手环指单指完全离断;2.左手环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3.左手环指指神经损伤;4.左手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5.左手中指手指开放性损伤。彭耿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工伤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王凯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银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王凯(身份证号:510225196503281453)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6月4日我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受理。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字65059920240034405):认定王凯2024年4月24日17时50分左右,王凯在项目施工地化验楼旁的地面上使用电锯锯木板时,因大风将整个木板吹起,导致王凯的右手不慎碰撞在电锯上,造成受伤。2024年4月30日,经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手小指单指不全切断;2.右手环小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3.右手环指手指开放性损伤;4.右手环小指神经损伤;5.右手环小指肌腱损伤;6.右手小指上肢关节损伤;7.右手小指开放性指骨骨折。王凯同志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经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该文书,但被退回。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定510225196503281453)。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窗口领取该认定结论(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军民团结路24号,联系电话:0902-6822552)。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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