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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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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苏1283民初9664号
周俊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周俊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燕头派出所对面原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曹江:本院受理原告郑义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406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彭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王沙力海:原告尕旦东智与被告王沙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广群诉被告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瓦伊提、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贰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信誉诉被告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瓦伊提、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贰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四川百力开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正平于2024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新工伤认字:65232520240270405)后,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故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新工伤认字:65232520240270405)。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路125号4号楼111室)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浙0382民初1565号 义乌市森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远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刘帅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1481号 洪波:本院受理原告洪峰与洪加盛、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川0726民初42号 绵阳梓铭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小明、尤金瑞与被告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绵阳梓铭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4月15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5)川0726民初228号 绵阳梓铭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世纪合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梓铭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4月16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民初77号 王春元: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穆与被告王春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元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陈文穆名称为“车载风扇”,专利号为ZL202030694003.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商品;二、被告王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文穆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3,000元;四、驳回原告陈文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文穆负担3925元,被告王春元负担37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品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届满后的第40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审理20天后10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北路198号)
长治仲裁委员会
马志国:本院受理蒋均中与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8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梁开勇、刘梅:原告童寿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孙春耕:原告祁秀芹与你、吴志鸿、苏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马彭俊:本院受理原告杨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苏0925民764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4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金庆平:本院受理原告倪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苏0925民795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4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刘宝雄:本院受理原告赵彦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公告

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债权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12月26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1月13日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破23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
  管理人将进行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631,685.54元,其中,第一顺位职工债权0.00元;第二顺位税收债权0.00元;第三顺位普通债权631,685.54元,清偿率0.352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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