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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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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侯卓在《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的现状及其改进》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数量稳步增长,但相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率较低的一般状况,受多重因素影响,税务机关的败诉率往往较高。其中,因证据不足引致败诉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使理论和实务界关注进而反思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配置议题。 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的原理于此间自应适用。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两个维度,前者阐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后者则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问题。立足于解决纠纷的目的,举证责任的配置最终要服务于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条件下分配败诉风险,是以客观证明责任实际上成为举证责任的核心,在讨论举证责任配置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时,往往指向客观证明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遵循着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举证责任更多配置给税务机关。但是,相较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纳税人面对税务机关时并非总处于被动地位。除税务机关外,纳税人也要提供不少资料以确定应纳税额,大致可以认为,此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从积极和消极面向共同确定应纳税额。 检视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的实践样态,有两类突出问题值得关注:一类是有法院未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法理,错配举证责任;另一类是部分场合中,严格遵循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法理,可能引致合法不合理的后果。之所以产生这两类现象,乃是因为税务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纠纷都有其本质属性,部分法官对事物的本质属性把握不够,某些制度规则回应也不充分。为改善前述现象,优化举证责任配置须开展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应当从税务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纠纷的本质属性出发,在对税务行政纠纷作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上,厘清各类税务行政纠纷中举证责任配置的应然状态;另一方面,在相对特殊的偷税和核定征收两类税务行政纠纷中,需要结合两类案件的特殊性适当调整举证责任配置格局。无论哪个层面的优化,都应建立在对税务行政纠纷作类型划分的基础上。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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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卓谈优化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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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厘清纠纷中举证责任配置的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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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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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侯卓在《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的现状及其改进》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数量稳步增长,但相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率较低的一般状况,受多重因素影响,税务机关的败诉率往往较高。其中,因证据不足引致败诉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使理论和实务界关注进而反思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配置议题。 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的原理于此间自应适用。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两个维度,前者阐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后者则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问题。立足于解决纠纷的目的,举证责任的配置最终要服务于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条件下分配败诉风险,是以客观证明责任实际上成为举证责任的核心,在讨论举证责任配置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时,往往指向客观证明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遵循着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举证责任更多配置给税务机关。但是,相较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纳税人面对税务机关时并非总处于被动地位。除税务机关外,纳税人也要提供不少资料以确定应纳税额,大致可以认为,此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从积极和消极面向共同确定应纳税额。 检视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的实践样态,有两类突出问题值得关注:一类是有法院未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法理,错配举证责任;另一类是部分场合中,严格遵循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法理,可能引致合法不合理的后果。之所以产生这两类现象,乃是因为税务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纠纷都有其本质属性,部分法官对事物的本质属性把握不够,某些制度规则回应也不充分。为改善前述现象,优化举证责任配置须开展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应当从税务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纠纷的本质属性出发,在对税务行政纠纷作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上,厘清各类税务行政纠纷中举证责任配置的应然状态;另一方面,在相对特殊的偷税和核定征收两类税务行政纠纷中,需要结合两类案件的特殊性适当调整举证责任配置格局。无论哪个层面的优化,都应建立在对税务行政纠纷作类型划分的基础上。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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