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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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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有力町商贸有限公司:戚自平、罗小梅与武汉有力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4]728、72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武汉有力町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陂劳人仲裁字[2024]728、729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黄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袁冠礼等14人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伊区劳人仲字[2025]88号、89号、90号、91号、96号、97号、120号、121、122、123、124、125号、131号、132号)因与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定于开庭审理日期时间为:88号袁冠礼,2025年3月4日上午10:00时;89号董刚,2025年3月4日上午12:00时;90号谢雅军,2025年3月5日上午10:00时;91号郑阳明,2025年3月5日上午12:00时;96号敬洪飞,2025年3月5日下午16:00时;97号廖光海,2025年3月5日下午18:00时;120号段斌,2025年3月6日下午16:00时;121号许玉军,2025年3月6日下午18:00时;122号王永成,2025年3月7日上午10:00时;123号于敬,2025年3月7日上午12:00时;124号布尔力克·对山汗,2025年3月7日下午16:00时;125号赵西峰,2025年3月7日下午18:00时;131号曲福坤,2025年3月10日上午10:00时;132号任建军,2025年3月10日上午12:00时。以上均在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6楼)1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马春德等14人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伊区劳人仲字[2025]85号、86号、87号、92号、93号、98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33号、134号、135号)因与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定于开庭审理日期时间为:85号马春德,2025年3月5日上午10:00时;86号马玉梅,2025年3月5日下午16:00时;87号郭建华,2025年3月6日上午10:00时;92号李新燕,2025年3月6日下午16:00时;93号刘全德,2025年3月7日上午10:00时;98号禅海,2025年3月7日下午16:00时;104号齐红天,2025年3月10日上午10:00时;105号唐功林,2025年3月10日下午16:00时;106号计子会,2025年3月11日上午10:00时;107号张兴堂2025年3月11日下午16:00时;108号彭彩兰,2025年3月12日上午10:00时;133号闫木沙,2025年3月13日上午10:00时;134号徐新林,2025年3月13日下午16:00时;135号张伟文,2025年3月14日下午16:00时。以上均在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6楼)2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沙尼娃·热孜别克等15人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伊区劳人仲字[2024]90、[2025]41号、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3号、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9号、130号)因与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定于开庭审理日期时间为:90号沙尼娃·热孜别克,2025年3月5日上午10:00时;41号宋叶,2025年3月5日上午12:00时;109号张思兰,2025年3月5日下午16:00时;110号金小良,2025年3月5日下午18:00时;111号陈学明,2025年3月7日下午16:00时;112号王明强,2025年3月7日下午18:00时;113号白万万,2025年3月11日下午16:00时;114号马玉梅,2025年3月11日下午18:00时;115号赵建明,2025年3月12日上午10:00时;116号王永胜,2025年3月12日上午12:00时;117号马红梅,2025年3月13日下午16:00时;118号赵永旺,2025年3月13日下午18:00时;119号石军祖,2025年3月14日下午16:00时;129号田记圆,2025年3月14日下午18:00时;130号赵明志,2025年3月18日上午12:00时;以上均在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6楼)4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姚玉萍等14人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伊区劳人仲字[2025]80号、81号、82号、83号、84号、94号、95号、99号、100号、101号、102号、103号、127号、128号)因与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定于开庭审理日期时间为:80号姚玉萍,2025年3月5日上午10:00时;81号卡德尔·尼亚孜,2025年3月5日上午12:00时;82号郭新文,2025年3月5日下午16:00时;83号王青泽,2025年3月5日下午18:00时;84号冯喜涛,2025年3月7日下午16:00时;94号刘小华,2025年3月7日下午18:00时;95号韩青,2025年3月11日下午16:00时;99号马建华,2025年3月11日下午18:00时;100号刘延银,2025年3月12日上午10:00时;101号刘江,2025年3月12日上午12:00时;102号贾长军,2025年3月13日下午16:00时;103号杨卫宏,2025年3月13日下午18:00时;127号苟学林,2025年3月14日下午16:00时;128号方敏,2025年3月14日下午18:00时。以上均在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6楼)3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句容市下蜀镇人民政府行
政处罚决定书

句蜀综(城)罚决〔2023〕18号
  当事人: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937416599,法定代表人:蒋辛,身份证号码:62242519631110****,现居住于句容市下蜀镇人民南路1号,联系电话:13908235376。
  经查,你(单位)在下蜀镇人民南路天蜀大酒店顶楼 建设的房屋,面积约324.9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照片  证明的事实:直观展示了违法建设的情况
  证据2:下蜀镇党政办〔2021〕5号会议纪要  证明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证据3:航拍影像图  证明的事实:直观展示了违法建设的情况
  证据4:下蜀镇君临天蜀4#楼楼顶面积测绘报告  证明的事实:准确标明了违法建设的面积
  本机关于2024年09月25日向当事人 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 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1号)、省编办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苏编办发【2014】1号)、中共句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句容市镇(街道)赋权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23】46号)的规定,赋予下蜀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从事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前(2025年3月26日公告期限届满)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位于句容市下蜀镇人民南路天蜀大酒店顶楼面积约324.9平方米的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025年3月26日)起六十日内,向句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句容市下蜀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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