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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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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法的现代发展
《欧盟民法基本原则》译者序

( 2025-01-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金晶

  立于法律王国“金字塔顶”的法律原则,是立法技术的抽象结晶,是法律体系的逻辑构成,更是法律价值的终极映射。民法基本原则承载着民法的基础价值,构筑起民法的内部体系。基本原则的古典意涵、解释适用与未来发展,可谓大陆法、英美法的共同理论命题,亦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一项“希尔伯特问题”。
  《欧盟民法基本原则》一书为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诺贝特·赖希教授所著。本书有两项理论创新,一是以新的维度解析基本原则,二是以新的概念重构民法规范。作者提出实体性原则、救济性原则、方法论原则的原则三分法:将“有限”自治、弱者保护和非歧视三大原则界定为实体性原则;有效原则自成一体,构成救济性原则;平衡原则与比例原则则属于方法论原则。作者以规制性民法为概念起点,以全然有别于传统民法的逻辑,配置欧盟民法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重塑经典原则:“有限”自治
  新的生活事实要求经典原则应势而变。意思自治原则即为一例,其在欧盟民法的世界里衍生出新的意涵。作者用“有限”自治原则来精准描述在欧盟内部市场中受到法律限制的合同自由。这种对经典原则的重塑并非凭空想象,而是基于欧盟内部市场的基础规则。作者试图打破传统民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壁垒”,从竞争法的维度,将“有限”自治原则描述为“只要合同的履行不以反竞争为目的或产生反竞争效果,竞争规则就包含了对自治原则的默示(消极)承认”。在此语境下,本书探讨了竞争规则的有限适用范围。作者并未止步于单纯提出“‘有限’自治”这一新的原则名称,而是深入未知之境,以强制自治为思考起点,提出了知情权、(实现)实体和程序正义的权利、核心条款(价格)公平性的权利、非歧视的权利、有需要时(社会不可抗力)的(例外性)权利五种分析框架,以探明欧盟民法中“‘有限’自治”的角色、功能和局限。
初探新兴原则: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可谓大陆法系最为古老的原则之一。在合同法上,“诚信”概念,可以从大陆法、英美法两个角度分而论之。在大陆法系,诚信一般条款隶属于债法总则,而在英美法系,诚信这样的一般概念似乎被忽视。作者认为,“诚信”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在金融服务这个看似极为重要的领域,其实并不存在诚信概念。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欧盟法确立和实施忠实协作义务,这样的类似结果不一定要提及“诚信”一词,而可以用其他概念替代。
  本书精辟总结道,从欧盟法律规定“若干实例中,可以发现对诚信原则的间接承认。但所有这些规定都缺乏法律明确性,并且在采取客观方法还是主观方法上摇摆不定”。即便如此,作者仍然坚定地指出,诚信原则成为欧盟民法基本原则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诚信原则在英国法上的缺失和在金融服务领域的缺位,不应成为诚信原则发展的绊脚石。
方法论新工具: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当属欧洲法院最重要的审查工具之一,欧洲法院以此来审查那些限制基本自由的成员国法律,尤其是“严格审查”那些以合法公共利益为由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对此,本书精辟总结道:“比例原则之适用,是以个案为基础的。有些案件中,欧洲法院会自行作出必要的价值判断,而在其他案件中,欧洲法院则会将之留给成员国法院处理。”
  比例原则对于发展独立的欧盟民法体系有何影响,是一项重要议题。本书将观察重点放在《欧盟运行条约》的内部市场、非歧视以及社会政策条款的权限问题上,探讨具体授权条款下欧盟权力可在多大程度上扩展至更一般的民法领域。与此同时,作者也巧妙地将比例原则与当时欧盟民法的立法蓝图相结合,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维度,即作为一项与方法论相关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与欧盟民法的法政治问题密切相关,在制定一部法典或是选用性的买卖法时,也不能忽视比例原则。
  本书在方法论层面的新理解,是将比例原则界定为“欧盟立法的法律控制和支持工具”。作者认为,比例原则是审查成员国立法是否符合欧盟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最重要标准之一。欧洲法院也使用“显失比例”标准审查,来决定欧盟立法措施是否为实现基本权利和欧盟基本自由所“必需”。
原则遇上原则:判例中的角力
  本书不同于寻常法学专著之处,在于以75个欧洲法院判例为“内部线索”,用贯穿始终、自成体系的欧洲法院判例法,展示欧盟民法是如何以不同于大陆法系民法的方式,以判例为“主角”,推进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个个鲜活多变、极具代表性的欧洲法院判例,使欧盟民法基本原则这个抽象的学理主题,转化为具象化的生活事实。本书原汁原味地呈现判例,将欧洲法院最终裁判与佐审官意见的矛盾、冲突和评价置于读者面前。作者甚至明确指出,欧洲法院司法裁判存在个人主义“前见”。由此,我们在欧洲法院法官、欧洲法院佐审官和成员国法院的“三角关系”中,得以身临其境,直面裁判,观察法院究竟是如何用或温和或激烈的方式,来适当解释欧盟法律,甚至宣布成员国规定无效,从而使“拉锯”中的欧盟法和成员国法趋近于统一的价值体系。欧洲法院判例就像基本原则的“隐形脉络”,构筑起民法的内部体系,牵引着民法的价值线索,这些判例也像民法“海洋”的层层“波浪”,海浪推沙一般,逐步推进欧盟民法的现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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