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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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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应建立相对完善的违法信息数据库
· 根源于数字生产环节带来的变革
· 推动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
· 物权法的本土性和实践性
· 赁人屋而自起造

任颖谈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的形成——
根源于数字生产环节带来的变革

( 2025-0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任颖在《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9期上发表题为《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的分层逻辑与统合方式》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数字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以基本范畴为基础。数字立法不能照搬已有范畴研究路径。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的形成根源于数字生产环节带来的变革,需要从目的论、对象论、方法论三个方面,对数字价值创造过程的目标导向、对象要素、方法路径进行分析,形成数字立法目的范畴、对象范畴、方法范畴论证路径。这三项范畴的确立以基本范畴、基石范畴、具体范畴的区分为前提。法学领域的具体范畴主要集中于部门法研究领域,基本范畴比具体范畴更抽象,比基石范畴更具体。与作为基石范畴的本体论范畴、认识论范畴、方法论范畴不同,数字立法基本范畴更加聚焦于相对具体化的立法目的、立法对象、立法方法的研究。
  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结构由数字生产所决定,数字生产的本质是价值创造,数字立法的本质是针对数字生产所创造的价值进行权利配置。数字生产决定数字权利配置方式。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结构与数字价值创造环节具有同构性。在目的范畴方面,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的逻辑同构以“人本回归”为核心,以数字身份、数字契约、数字人格三元结构为基础,从不同单行立法之间的逻辑关联出发,为数据风险、信息风险、算法风险治理制度的衔接奠定理论基础。在对象范畴方面,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的分层逻辑,以数据、信息、算法三重社会关系调整为核心,形成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的分异结构。这一分异结构反映不同立法范畴之间的逻辑差异,奠定数据、信息、算法区分立法的理论基础。数字立法方法范畴的逻辑发展,从立法体系与范畴体系的内在对应关系出发,形成数字时代的赋能授权、私权规制、权利构造逻辑,推进数字公权力、平台私权力、社会私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平衡。
  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数字立法应及时跟进数字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新需求,实现立法方式的完善和发展。数字立法方式应当将目的范畴、对象范畴、方法范畴联合起来加以考量,全面、联动反映各项范畴。以数字正义“人本回归”推动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统合,解决技术赋能和技术赋权的冲突,形成数理逻辑与法理逻辑相统一的逻辑进路;以数字立法对象范畴逻辑同构促进数字立法多层次协调,促进数字立法、信息立法、算法立法的协同发展与有效衔接,形成数字行为法、责任法、程序法协同发展格局;以数字权利(力)平衡配置推动数字立法基本范畴的跨公私法域统合,在健全和完善数字单行法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数字基本法,推动数字私益、数字公益、数字众益衡量机制建设,确保数字权利(力)配置均衡,促进多样化数据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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