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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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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应建立相对完善的违法信息数据库
· 根源于数字生产环节带来的变革
· 推动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
· 物权法的本土性和实践性
· 赁人屋而自起造


赵宏谈行政违法记录的规范建构——
应建立相对完善的违法信息数据库

( 2025-01-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在《法商研究》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行政违法记录的法治纠偏与规范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行政违法记录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秩序的客观记载。广义上的违法记录既包含刑事犯罪也涵括行政违法,不少法律规范甚至将违法与犯罪并列。但鉴于我国法律对于违法与犯罪的明确区分以及不同评价,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记录应仅指违反行政法秩序的记录。在法规范层面,行政违法记录常常会被作为量罚和量刑的参酌标准,但从其本质功能来看,行政违法记录又是一种典型的面向未来发生预防效果的评价机制,其作用也主要表现为特别预防,即通过对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违法行为人予以特别标注,并对其资格和行为予以限制和剥夺,以避免其再犯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险。也因为承担着特别预防的功能,行政违法记录的法效果常常溢出规范之外,演变为社会性的负面评价。
  行政违法记录如何能够被记载、以何种方式记载,其对个人未来的行为能力和资格担当会产生何种限制,立法缺乏明确规定;至于违法记录的属性确认,行政机关因操作不规范出现错登误登的现象以及公安机关将违法与犯罪互相捆绑时,当事人又该如何救济,司法裁判也并不统一。制度缺失和裁判的不统一直接导致行政违法记录的无序扩张和滥用,也对违法行为人产生了持续影响,必须予以法治纠偏和规范建构。这种规范建构不仅包括建立相对完善的违法信息数据库,明确可记载上传的违法信息类型和内容;还涉及构建以限制查询为原则的查询规则,清理恣意滥设的对有违法前科者予以限制从业等处罚和惩戒的行政法规范;另外,在违法记录的特别预防功能与作为量罚和量刑基准的现实作用不复存在后,逐步确立从局部封存到彻底消除的违法前科消灭制度。违法记录示范背后所反映的,是基于特别预防的考虑而对当事人未来违法风险的过度预防。但过度预防又总与重刑重罚相互依傍,并会最终导致个人权利保护弱化的风险。因此,对违法记录示范予以纠偏的核心,仍旧在于对过度预防的克服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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