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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沈阳珺钰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润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云波、宋德强、刘姝、李智: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葫仲[2022]38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4月7日下午1点3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你方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的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至3月26日,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1号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陈文萍: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刘镭、冯欢与被告陈文萍、曹树银、大冶一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需对大冶市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南区31栋2单元1202室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现状价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到场,不影响摇号结果确定。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贾振军:本院受理胡卫龙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朱根容、范正森: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李长旭、李钦与你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将依法进行裁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粤1971破2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应于6个月内审结。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13日前,向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四楼,联系人:胡睿,电话:13925546629;0769-2250632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5年2月20日,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2月6日10时至2025年2月7日10时止,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第一次公开拍卖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双汇国际花园C01号楼22号房产、位于漯河市郾城区石槽赵村100幢102号、202号房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将我公司对贵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隆安东鑫华俊投资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南宁市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5年1月7日 关于担任吴越勇遗产管理人公告 兹有自然人吴越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2021年5月27日死亡,生前户籍住址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118号凯笛北茗苑7幢620室,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6252219760215****。经昆山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3民特190号民事判决书初步查明:吴越勇,未育有子女,其法定继承人吴银良、吴越兰、吴越英、吴叶华均已明确表明自愿放弃对吴越勇遗产的继承权。昆山市人民法院指定昆山市民政局担任吴越勇的遗产管理人。现昆山市民政局公告如下:1、若有吴越勇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与吴越勇存在遗赠扶养关系的人、依靠吴越勇扶养的人,吴越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其扶养的人或对吴越勇扶养较多的人,或其他人对昆山市民政局担任吴越勇的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与昆山市民政局联系,并准备好书面说明材料,包括(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提起异议的理由及证明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2、若有吴越勇的债权人、债务人,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与昆山市民政局联系,并准备好书面说明材料,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的身份证明;(2)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公告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请上述相关人士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材料邮寄至昆山市夏东街6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东区)6楼昆山市民政局,收件人:费芳婷,联系方式:57552235。 特此公告。 昆山市民政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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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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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沈阳珺钰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润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云波、宋德强、刘姝、李智: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葫仲[2022]38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4月7日下午1点3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你方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的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至3月26日,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1号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陈文萍: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刘镭、冯欢与被告陈文萍、曹树银、大冶一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需对大冶市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南区31栋2单元1202室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现状价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到场,不影响摇号结果确定。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贾振军:本院受理胡卫龙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朱根容、范正森: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李长旭、李钦与你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将依法进行裁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粤1971破2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应于6个月内审结。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13日前,向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四楼,联系人:胡睿,电话:13925546629;0769-2250632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5年2月20日,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2月6日10时至2025年2月7日10时止,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第一次公开拍卖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双汇国际花园C01号楼22号房产、位于漯河市郾城区石槽赵村100幢102号、202号房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将我公司对贵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隆安东鑫华俊投资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南宁市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5年1月7日 关于担任吴越勇遗产管理人公告 兹有自然人吴越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2021年5月27日死亡,生前户籍住址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118号凯笛北茗苑7幢620室,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6252219760215****。经昆山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3民特190号民事判决书初步查明:吴越勇,未育有子女,其法定继承人吴银良、吴越兰、吴越英、吴叶华均已明确表明自愿放弃对吴越勇遗产的继承权。昆山市人民法院指定昆山市民政局担任吴越勇的遗产管理人。现昆山市民政局公告如下:1、若有吴越勇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与吴越勇存在遗赠扶养关系的人、依靠吴越勇扶养的人,吴越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其扶养的人或对吴越勇扶养较多的人,或其他人对昆山市民政局担任吴越勇的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与昆山市民政局联系,并准备好书面说明材料,包括(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提起异议的理由及证明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2、若有吴越勇的债权人、债务人,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与昆山市民政局联系,并准备好书面说明材料,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的身份证明;(2)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公告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请上述相关人士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材料邮寄至昆山市夏东街6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东区)6楼昆山市民政局,收件人:费芳婷,联系方式:57552235。 特此公告。 昆山市民政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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