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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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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军:本院受理巴州兰鲲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乌兰巴特尔、曹什吉:原告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分公司与被告乌兰巴特尔、曹什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鸿钰:本院受理的(2024)青2821诉前调确102号、(2024)青2821诉前调确103号申请人闫国玉与申请人张鸿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诉前调确102号、(2024)青2821诉前调确10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许有龙、许有胜: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明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县远航网咖、许有龙、许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魏新剑与被告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瓦伊提、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杨信誉与被告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瓦伊提、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魏新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于广群与被告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瓦伊提、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魏新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协荣:原告方守伟与被告张协荣、青海明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2024)青2821民初3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马金虎、严芬莲: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虎、严芬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盐城盐都区光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余荣亮、陈丽:本院在执行安徽经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盐都区光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经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追加余荣亮、陈丽为(2024)皖0304执1562号一案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04执异1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5年1月20日10时至2025年1月21日10时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香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康桥水岸项目(二期)1#楼的不动产一处(预告登记证号:20200050869,建筑面积:122.06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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